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3題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題目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400 萬元。試問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小姐得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 A. 0 元 B. 40 萬元 C. 50 萬元 D. 4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0 元
解析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始得就已納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本題原出售申報移轉現值50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餘額為450萬元;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僅400萬元,並未超過450萬元,表示新購地價無不足,故不得退還,可退金額為0元。B、C、D均以已納稅額或按比例打折計算,忽略「新購地價須超過餘額」此一前提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