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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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C.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D.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第2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下列有關相當擔保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八折計算 B. 黃金,按九折計算 C.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D.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市值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市值計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之計值方式為: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及核准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均按八折計算;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則按「面額」計值,而非按市值計算,因公債供擔保時係以票面金額清償,不隨市價波動。A、B、C之折算比例均與規定相符,D誤將公債改按市值計值,為錯誤敘述。

第3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申報且無逃漏情形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未申報或以詐欺方式逃漏稅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 C. 稅捐徵收期間為5 年,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D.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捐徵收期間為5 年,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而非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故C錯誤。A依第21條第1項,依法應申報之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核課期間為5年;B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者,核課期間為7年;D徵收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均正確。

第4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緩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申請緩繳者,其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5 年 B. 申請分期繳納鉅額稅捐者,須按日加計利息 C.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如未如期繳納,可再申請延長緩繳期限 D. 緩繳案件經核准後,稅捐稽徵機關不得要求提供擔保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申請分期繳納鉅額稅捐者,須按日加計利息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且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B正確。A稱最長不得逾5年,與3年上限不符;C經核准後如有一期未按期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不得再申請延長緩繳。

第5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何者正確?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C. 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D. 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復查程序,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則以發寄地郵戳日期為準,故C正確。A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B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者均漏列翌日;D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其復查期間之起算另有規定,並非自公告之日起算。

第6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C.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7 年 D.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屆滿者,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喪失核課權,不得再就已屆滿核課期間之稅捐補稅或處罰。A、B項分別就稅籍底冊課徵及已依限申報且無故意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之情形,均規定核課期間為5年,屬於正確觀念。C項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亦屬正確。唯D項稱「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與核課期間消滅核課權之原則不符,故為錯誤。

第7題

某公司負責人甲為逃漏公司所得稅,指示會計乙製作虛假發票,使公司短報所得達新臺幣6 千萬元。案發前,甲與乙在未被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公司逃漏稅額達5 千萬元以上,仍須負刑事責任,且不得免罰 B. 乙雖僅為協助行為,仍須與甲負相同刑責 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D. 甲與乙雖主動補報並補繳,僅得減輕處罰,不得免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此項寬典不以逃漏稅額多寡為要件,故縱營利事業逃漏達6千萬元(逾5千萬元,本應依第41條加重處罰),仍得適用;乙之幫助行為屬第43條,亦在免除範圍。A、B、D均誤。

第8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得免徵房屋稅?①公立醫院之院舍與員工宿舍 ②業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校舍 ③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④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寺廟並完成登記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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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①②④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免徵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公立醫院之院舍及其必要員工宿舍,供公用或符合規定者多屬免徵範圍(①);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自有且供校務使用之校舍,亦屬教育用途而免徵(②);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使用並已完成登記之寺廟,供宗教使用者屬免徵(④)。至於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③),雖有政策上優惠,但依一般房屋稅條例第6條列舉之免稅事由,並非逕以「平價配售」本身概括為該條所明定之免徵情形,故應以①②④為正確組合。

第9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①經營國際運輸 ②承包營建工程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A. ①③ B. ②③④ C. ③④⑤ D. ①②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②③④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承包營建工程」(②)、「提供技術服務」(④)或「出租機器設備」(③)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若為經營「國際運輸業務」(①),依法則係按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核計所得額;⑤出租影片非屬該條適用項目。故正確組合為②③④,選B。

第10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些所得屬於分離課稅,即扣繳後不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①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②告發或檢舉獎金 ③股利所得 ④執行業務所得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①③ D. ①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

解析:所得稅法第14條明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88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股利所得可選擇併計或分離課稅,執行業務所得則應併計申報,因此正確選項為①②。

第11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 6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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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800 萬元

解析:丙公司總所得額為4,000+2,500+1,500=8,000萬元,按20%稅率應納稅額1,600萬元。國外稅額扣抵以各國所得對應之我國稅額為限:美國為2,500×20%=500萬元(已納700,扣抵500),德國為1,500×20%=300萬元(已納400,扣抵300),合計扣抵800萬元,應納稅額為1,600-800=800萬元。

第12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主張經濟困難但未依法申請復查 B. 納稅義務人請求分期繳納,稅捐機關尚未核准 C.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暫緩移送。D符合該條件,A、B、C均非法定暫緩要件。

第13題

依現行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甲於111 年購買土地,113 年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並完成銷售,應按35%稅率課稅 ②乙於111 年購買預售屋,113 年交屋前轉售契約者,視為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③丙於112 年參與都市更新,114 年完工後持有1 年出售,應按20%稅率課稅 ④丁於112 年購屋供自住,113 年出售,可依自住房屋土地規定適用400 萬元免稅優惠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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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①④

解析:①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五年內完成銷售者稅率為20%,非35%,故①錯誤。④自住房屋土地免稅優惠須持有並設籍居住連續滿六年,112年購屋113年出售不符合,故④錯誤。②預售屋交易視為房地交易;③都更參與者取得房地後五年內第一次移轉稅率20%,均正確。

第14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外銷貨物及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均適用零稅率 ②銷售土地、醫療勞務及教育勞務,均屬零稅率項目 ③銷售金條、金幣及純金飾品,其加工費部分仍屬免稅 ④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品及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⑤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供直接出口者,適用零稅率 A. ①②④⑤ B. ①④⑤ C. ②③④ D. ①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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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①④⑤

解析:①正確:外銷貨物及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②錯誤:銷售土地、醫療勞務、教育勞務屬免稅項目,非零稅率(同法第8條第1項第14、17、19款)。③錯誤:銷售金條、金幣、純金飾品免稅,但加工費部分不免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及施行細則第28條)。④正確: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品及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⑤正確: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供直接出口者,適用零稅率(同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故正確為①④⑤,選B。

第15題

甲公司為一般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得其辦理營業登記時,申報資料部分錯誤,且變更營業地址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補辦。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構成漏稅行為,應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B. 僅屬遲延登記,補辦後可免予處罰 C. 應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D. 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處新臺幣1,5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處新臺幣1,5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解析:依營業稅法第44條第2項,營業人申報資料錯誤或變更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A錯:構成漏稅須有逃漏稅款意圖,單純登記錯誤不成立漏稅。B錯: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補辦,不可免罰。C錯:未開立統一發票罰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第16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其施行細則,有關營業稅免稅與零稅率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零稅率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全數退還 ②免稅等同於零稅率 ③免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④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稅率 A. ①②③ B. 僅①② C. ①②④ D. 僅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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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僅③④

解析:①正確:零稅率銷項稅額為零,進項稅額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法第18條)。②錯誤:免稅與零稅率不同,免稅無進項稅額扣抵或退還機制。③正確:免稅僅免除銷售階段稅負,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同法第19條)。④正確: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同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6條之1)。故正確為③④,選D。

第17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②供員工年終摸彩之貨物 ③勞軍用之貨物 ④公司送貨用之小貨車 ⑤辦公室水電費用 ⑥購買供總經理上下班使用的高級轎車 A. ①②⑥ B. ②③④ C. ③④⑤ D. ③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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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①②⑥

解析: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38條,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1.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①交際應酬、②員工年終摸彩、③勞軍用貨物均屬之)。2.乘人小汽車(⑥總經理上下班用高級轎車屬之)。④公司送貨用小貨車屬營業用車輛,得扣抵。⑤辦公室水電費屬營業上直接需求,得扣抵。故不得扣抵為①②⑥,選A。

第18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之情形? A.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B. 參加展覽,並出售者 C.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D. 運銷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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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參加展覽,並出售者

解析:依貨物稅法第5條免徵貨物稅規定:①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免稅(第1款)。③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稅(第3款)。④運銷國外者免稅(第4款)。②參加展覽並出售者,不在免稅列舉範圍內,屬應稅貨物。故選B。

第19題

林先生於民國114 年5 月20 日死亡,遺有一筆房地,市價2,400 萬元,其中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 萬元;其生前曾於112 年10 月10 日贈與女兒現金300 萬元,並於111 年7 月1 日贈與孫子價值200 萬元之汽車一輛。試問林先生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A. 1,800 萬 B. 2,100 萬 C. 2,400 萬 D. 2,7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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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2,100 萬

解析: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即1,200萬元加600萬元等於1,800萬元,不按市價2,400萬元計算。其次,依同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於遺產稅時併入遺產總額。林先生於114年5月20日死亡,112年10月10日贈與女兒之300萬元在二年內,應計入;111年7月1日贈與孫子之汽車200萬元已逾二年,不計入。故遺產總額為1,800萬元加300萬元等於2,100萬元。

第20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B.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C.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D.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參考解答

  • 答案: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規定,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1.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B)。2.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C)。3.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A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者,視為贈與財產,應計入贈與總額(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但書)。故A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選A。

第2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 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 個月 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個月,並得申請以實物抵繳;D稱可分36期,與法定上限18期不符,故為錯誤。A依第24條,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B依第25條,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應於辦理最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C依第30條第1項,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延期2個月,均正確。

第22題

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住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B. 私立公園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解析: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故D稱按千分之二計徵,明顯錯誤。A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B私立公園屬第18條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三者均屬正確。

第23題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400 萬元。試問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小姐得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 A. 0 元 B. 40 萬元 C. 50 萬元 D.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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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0 元

解析: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始得就已納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本題原出售申報移轉現值50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餘額為450萬元;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僅400萬元,並未超過450萬元,表示新購地價無不足,故不得退還,可退金額為0元。B、C、D均以已納稅額或按比例打折計算,忽略「新購地價須超過餘額」此一前提要件。

第24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稽徵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以每年8 月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B. 特別稅率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40 日前補報 C.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D. 特別稅率原因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B. 特別稅率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40 日前補報

解析: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或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並無「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40日前補報」之機制,故B錯誤。A依第40條,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C即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之結果;D依第41條後段,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均正確。

第25題

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何項私有房屋,其房屋稅不符合減半徵收之規定? A.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B.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C.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D.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解析:B、C、D均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明定減半徵收之私有房屋: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五成以上者則屬免徵)。A所述農會所有之倉庫,係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並經主管機關證明,屬房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其稅負為全免而非減半,故不符合減半徵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