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1題
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B. 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C. 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D. 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解析
民法第758條所稱「法律行為」係指直接使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的「物權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移轉所有權、C設定普通抵押權、D拋棄區分地上權,均屬物權行為,適用本條。A「訂立贈與契約」僅生債權效力(債權行為),不直接變動物權,須另為物權行為並辦理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故不在第758條所稱法律行為之內,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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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