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B. 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C. 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D. 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解析:民法第758條所稱「法律行為」係指直接使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的「物權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移轉所有權、C設定普通抵押權、D拋棄區分地上權,均屬物權行為,適用本條。A「訂立贈與契約」僅生債權效力(債權行為),不直接變動物權,須另為物權行為並辦理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故不在第758條所稱法律行為之內,應選A。

官方試題 PDF

下列何者並非有權解釋機關? A. 行政機關 B. 立法機關 C. 司法機關 D. 學術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D. 學術機關

解析:法律解釋依解釋主體,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權所為之解釋、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所為之行政解釋,以及司法機關(大法官與各級法院)於審判或解釋權行使中所為之解釋,均屬有權解釋,對外具有一定之拘束力。學術機關或學者所為之解釋,屬學理解釋,僅具參考價值,並無法律上拘束力,不能拘束人民或國家機關,故非有權解釋機關。本題問何者「非」有權解釋機關,應選學術機關。

第3題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 A. 支配權 B. 請求權 C. 形成權 D. 抗辯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形成權

解析:減少價金請求權是依買受人的一方意思表示,使原有價金數額發生變動,不需出賣人同意,性質上屬形成權,故選 C。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此處「請求」只是條文用語,並非民法上請求權,故 B 不正確。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均與減少價金不符。

第4題

關於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等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B. 委辦係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C. 內政部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將有關違章建築之勒令停工通知單,指定由鄉(鎮、市)公所填發,就是一種委辦事項 D. 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 日內公布或發布

參考解答

  • 答案:D. 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 日內公布或發布

解析:委辦事項之定義見地方制度法第2條,係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其屬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由內政部指定鄉(鎮、市)公所填發,亦屬委辦事項。惟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後30日內公布或發布,選項D誤為10日,故為錯誤。

第5題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於民國95 年1 月25 日廢止,其廢止說明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本文有關國民大會職權之相關條文已停止適用,是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予以廢止。」上述法規之廢止原因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 A. 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C.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D.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解析:廢止理由稱憲增修條文使國民大會職權條文停止適用,導致選舉法無繼續施行必要,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第2款『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A屬機關整併,C屬依據法規廢止,D屬新法規取代,均非本案情形。

第6題

依我國憲法,下列何者與政府權力之分立無關? A. 內政與外交分立 B. 行政與考試分立 C. 起訴與審判分立 D. 行政與立法分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內政與外交分立

解析:憲法第2、3條規定五權分立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內政與外交屬行政院職權範疇內部業務分工,非權力分立項目。B考試與行政分立、C起訴與審判分屬檢察官與法官、D行政與立法分立,均屬憲法分權架構。

第7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 宣告命令違憲 B. 統一解釋法律 C. 審理憲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D. 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參考解答

  • 答案:D. 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解析:司法院大法官職權依憲法第7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審理憲法機關權限爭議、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提出彈劾案為立法院職權(憲法增修第2條第9項),非大法官職權。

第8題

法律規定寺廟若欲處分不動產,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方得處分,此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之限制? A. 內在信仰自由 B. 外在宗教自由 C. 政教分離原則 D. 良心自由

參考解答

  • 答案:B. 外在宗教自由

解析:寺廟處分不動產須經教會決議並呈請許可,屬宗教外在活動(財產處分)受國家法律限制,屬外在宗教自由限制。內在信仰自由(A)為絕對自由不受限制;政教分離(C)為國家不得建立國教之原則;良心自由(D)屬內心價值判斷自由。

第9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於該條所涉之人民基本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規定保障人民之新聞採訪自由 B. 該規定保障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C. 該規定保障人民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即使在公共場域中人民亦享有此權利 D. 該規定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

參考解答

  • 答案:A. 該規定保障人民之新聞採訪自由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旨在保護被跟追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並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仍繼續跟追之行為。新聞採訪自由屬跟追者一方之權利,為須與被跟追人權利權衡之對造利益,並非該規定所保障之權利,故敘述A錯誤。B、C、D均符合解釋意旨。

第10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上總統之權限? A. 軍事統帥權 B. 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C. 發布緊急命令權 D. 權限爭議處理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解析:總統的軍事統帥權來自憲法第36條;發布緊急命令權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處理權限爭議(院際調解)權來自憲法第44條。至於解散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必須先由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再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本身沒有「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因此,B不屬於總統的憲法權限,其餘A、C、D都是總統的職權。

第11題

有關選舉制度,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現行制度,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仍為全國人民之代表,而非僅代表其選區之選民 B. 單一選區制有利於形成兩黨制 C. 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小黨林立,因此通常會設置得票門檻,未達門檻的政黨不分配席次 D.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

參考解答

  • 答案:D.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

解析:我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當選人,另搭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的比例代表制,並設有百分之五的得票門檻;「複數選區制」是我國舊制,現行區域立委選舉已不採用,故D錯誤。A正確,立委行使職權時代表全國人民,而非僅代表選區選民;B符合杜弗傑定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傾向壓縮小黨空間、形成兩黨競爭;C亦正確,比例代表制常以門檻避免議會過度 fragmented(分裂)。

第12題

下列何者必然與共和國原則牴觸? A. 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 B. 以間接選舉產生國家元首 C. 爵位之授與 D. 總統有特赦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爵位之授與

解析:共和國原則的核心在於國家元首不世襲、主權屬於人民、否定封建身分等級。授予爵位等於承認世襲貴族身分與特權,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共和體制直接衝突,因此必然違反共和國原則。A總統的刑事豁免是憲法對其職權行使的保障設計,並不涉及世襲或貴族身分;B以間接選舉產生元首,仍是民主正當性的展現,如總統由國民大會或選舉人團選出,不違反共和;D特赦權為憲法第40條所定總統職權,與共和原則無必然衝突。

第13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所規範之行政行為? A. 行政處分 B. 直接強制 C. 法規命令 D. 行政指導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直接強制

解析: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行為類型,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直接強制是行政執行法所定的執行方法(例如對物的扣留、進入住宅等),屬於行政執行程序,並非行政程序法所定的行政行為態樣。因此A行政處分、C法規命令、D行政指導均在行政程序法規範之列,B則否。

第14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A. 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B. 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就外籍移工管制問題所為調查報告書 C. 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D.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矚目案件對一般民眾核發旁聽證

參考解答

  • 答案:C. 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明定,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A為臺中市議會(民意機關)的行為,B為監察院(監察機關)的公告,D為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機關)核發旁聽證,三者均被排除。C財政部國稅局屬行政機關,其就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發布,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程序,故選C。

第15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該原則實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而來? A. 平等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比例原則 D. 法明確性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平等原則

解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相同事項長期形成一定處理方式(行政慣例)後,若無正當理由,即不得任意變更,以免相同事件受到差別對待。其正當化基礎在於憲法第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受自身慣例拘束,正是為了落實「相同事項應相同處理」的要求。因此本原則並非源自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或法明確性,而是平等原則的具體展現,選A。

第16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A.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最後選擇之方法是否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D.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D.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解析:比例原則的內涵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包括三個子原則:適當性(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狹義比例性(損害與所追求利益不得顯失均衡)。A、B、C分別對應這三個判斷標準。D「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涉及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干預保留),屬於「可否做」的容許性問題,而非「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的比例判斷,故非比例原則的判斷標準。

第17題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B. 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C.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D. 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採無過失責任,只要損害與欠缺間有因果關係,國家即應賠償,機關不得以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故A、D均誤。該項所保護的法益,條文明定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B正確。C部分,公立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屬於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實務上認屬公共設施,故C錯誤。本題選B。

第18題

建築物所有人依建築法規定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因此,在出租房屋時,房客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所有人亦應負責。對此一行政上責任的定性,下列何者正確? A. 無過失責任 B. 行為責任 C. 狀態責任 D. 代履行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C. 狀態責任

解析: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課予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此種義務著眼於「物之狀態」,凡對物有事實上支配力者,即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縱使違法狀態非出於自己之行為,仍須負責,學理上稱為狀態責任。本題房屋所有人雖未親自變更防火設計,惟其為建築物所有人,對該物有支配權,故仍應負狀態責任。至於行為責任,係針對自己行為造成之違法狀態;無過失責任係指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之責任;代履行則屬行政執行法上之間接強制方法,均與本題情形不同。

第19題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C. 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D.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得再裁處罰鍰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得再裁處罰鍰

解析: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故A、B所述均符合規定。同條第2項明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仍得依各該規定併為裁處,C亦正確。同條第3項則規定,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此即一行為不二罰之展現。故D稱已裁處拘留仍得再裁處罰鍰,與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第20題

甲一行為同時違反A 法及B 法,A 法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3 萬元以上罰鍰,B 法規定應裁處5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下列主管機關之裁處,何者錯誤? A. 得裁處最高10 萬元罰鍰 B. 得裁處10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 C. 罰鍰不得低於1 萬元 D. A 法及B 法分別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A 法及B 法分別處罰

解析:D 錯誤。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題 A 法法定最高額為 10 萬元,高於 B 法的 5 萬元,故只能依 A 法裁處一次罰鍰,不得就 A 法、B 法分別處罰,否則違反一行為不二罰。A、B、C 均在討論單一罰鍰的額度,只有 D 主張重複處罰,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相違。

第21題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要提起行政訴訟前,依法原則上應提起何種程序? A. 請願 B. 陳情 C. 申訴 D. 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訴願

解析:依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原則上應先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後仍不服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即訴願先行主義,目的在使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自我糾正之機會,並減輕法院負擔。請願、陳情僅係人民向機關表達意見或陳述之途徑,不具救濟審級功能;申訴則多用於公務人員對人事處分或機關內部之救濟,均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必經前置程序。故本題應選訴願。

第22題

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B. 維護人民權益 C.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D. 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參考解答

  • 答案:C. 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訴願制度旨在落實憲法保障之訴願權,使人民得請求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處分,兼具維護人民權益與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功能,故A、B、D所述均正確。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人民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貫徹聽證程序公開、言詞辯論與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功能,避免程序重複。C稱仍應先提訴願再提訴訟,與上開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第23題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A. 消防局依採購契約給付救災設備之價金 B. 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 C. 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 D. 監理處標售車牌

參考解答

  • 答案:B. 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

解析: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指國家以私法形式從事之活動,包括行政輔助行為(如機關依採購契約給付價金)、行政營利行為(如公營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以及以私法方式提供給付之行為(如監理機關標售車牌號碼供民眾有償取得使用)。A、C、D均屬此類。B勞工局提供就業相關資訊,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就業服務政策,以公法上給付或事實行為提供資訊,屬公權力行政,並非私經濟行政。故選B。

第24題

人民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A. 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 C.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D. 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C.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否則起訴不合法;依同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依法申請並經訴願程序,人民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遭拒時,須先訴願再訴訟。至於同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與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須經訴願,確認訴訟並有補充性要件之限制。故須先踐行訴願程序者,為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應選C。

第25題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參考解答

  • 答案:D.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解析: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之性質為法律審,僅審查原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不再調查事實(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第478條)。選項A錯誤: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非獨任(民訴法第436條之17第1項)。選項B錯誤: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仍有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必須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選項C錯誤: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民訴法第466條之18第1項、第479條)。

第26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C. 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D. 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解析:民法第1137條規定,胎兒於繼承上視為已生,故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胎兒具當事人能力;惟若將來死產,則溯及既往視為未生,當事人能力自始不存在。選項B錯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令得為訴訟當事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具有當事人能力。選項C錯誤:獨資商號非法人,無當事人能力,訴訟應由負責人為當事人(民訴法第55條第1項)。選項D錯誤:原告死亡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訴訟程序停止,並通知繼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民訴法第170條、第172條),不得逕以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

第27題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B. 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C. 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解析:民事訴訟原則上公開審理,但仍有例外。督促程序以書面審查,不適用公開審理,A 正確;非訟事件之訊問原則上不公開,B 正確;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經兩造合意可不公開審理,C 正確。遺產分割請求屬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原則上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並非「均應」公開審理,故 D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28題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 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 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C. 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D. 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參考解答

  • 答案:C. 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解析:依民訴法第23條侵權行為地之特別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發生地(屏東墾丁)法院有管轄權;依民訴法第2條被告住所地(乙住臺中)法院亦有管轄權。故甲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侵權行為地)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起訴。選項A、B、D錯誤:原告住所地(臺東)非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才是。

第29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B. 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C. 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D. 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解析:民法第742條之1明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故丙得援用甲對乙的債權主張抵銷,D 正確。A 錯誤,依第740條,保證範圍除主債務外,尚包括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從屬負擔;B 錯誤,保證人原則上有第745條先訴抗辯權;C 錯誤,普通保證並非連帶債務,債權人不得逕以連帶債務方式同時或先後請求。

第30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係向乙購買A 屋,雙方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將A 屋交付於甲使用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即因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已取得A 屋之占有,應給付乙1,000 萬元 B. 甲尚未取得A 屋之所有權,故無須給付乙買賣價金 C. 甲乙雙方應互相讓步,由甲給付乙500 萬元 D. 由法院斟酌甲乙雙方之經濟狀況,決定甲給付金額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已取得A 屋之占有,應給付乙1,000 萬元

解析: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乙已將A屋交付甲使用,危險即移由甲負擔;其後A屋因地震滅失,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之價金給付義務並不因而消滅,仍應給付1,000萬元。所有權是否已辦理移轉登記,與危險負擔何時移轉係屬二事,故B以甲尚未取得所有權為由拒付價金,並不可採。C、D所稱互相讓步或由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調整價金,均無法律依據,當事人不得片面變更已約定之價金。

第31題

依民法第943 條第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A. 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B. 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C. 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解析: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目的在減輕占有人之舉證責任,典型適用於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同條第2項設有例外: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及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者,均不適用推定。B之地上權存在於他人土地且多經登記,屬第一款排除;A、C分別為承租人、受寄人本於租賃、寄託關係占有,係對使其占有之人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屬第二款排除。D為所有人占有自己之腳踏車,屬動產所有權之行使,仍在推定範圍內。

第32題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C.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解析:民法第866條第1項係指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C將順序顛倒為先設定地上權、再設定抵押權,此時地上權成立在先而可對抗抵押權,實行抵押權拍賣時應買人須承受地上權負擔,拍定價格因而降低,抵押權之效力顯受影響,故C敘述錯誤。A符合民法第860條、第867條;B符合民法第862條之1,滅失殘餘物及非依通常用法分離之動產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D符合民法第878條,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得訂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第33題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應隨同移轉 B. 抵押權人死亡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當然消滅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其擔保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其擔保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

解析: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債權確定後,其擔保效力原則不及於其後續發生之債權(民法第880條之5第1項)。選項A錯誤: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民法第880條之2第2項)。選項B錯誤:抵押權人死亡,最高限額抵押權不當然消滅,繼承人得承受(民法第880條之2第1項)。選項D錯誤: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自時效完成起5年間不行使抵押權者,抵押權始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第2項),非「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之絕對規定。

第34題

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A. 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B. 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C. 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D. 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倉庫,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解析:民法第769條規定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者,不得請求拆除;第770條準用於地上權人、典權人。土地無權占有人非屬上開權利人,不適用「不得請求拆除」之保護,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選項A、B、D之權利人(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承租人)均受保護,鄰地若未即時異議,不得請求拆除。

第35題

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丁自幼聰穎,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甲亦花費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00 萬元。丙得繼承多少遺產? A. 100 萬元 B. 120 萬元 C. 140 萬元 D. 15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120 萬元

解析:民法第1147條第1項:共同繼承人中,受遺贈或受婚姻、分家析產贈與者,其受贈財產應歸入遺產熱chpot計算。丁攻讀博士屬受贈,乙購屋資助屬分家析產贈與,均須熱chpot。熱chpot總額=300萬+60萬+60萬=420萬。三子女各得420萬÷3=140萬。丙無受贈,得140萬。乙得140萬-60萬=80萬;丁得140萬-60萬=80萬。

第36題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B. 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C.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D.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得以有法定事由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解析:夫妻採共同財產制(約定),依民法第1015條,各自之財產中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取得特定人之贈與物,為特有財產,不合併為共同財產。選項C稱「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錯誤。選項A正確:未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8條)。選項B正確:約定財產制僅需書面(民法第1009條)。選項D正確:法定財產制夫妻得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聲請法院宣告改用(民法第1011條、第1012條)。

第37題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A. 電腦打字 B. 記明年、月、日 C. 親自簽名 D. 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參考解答

  • 答案:A. 電腦打字

解析:民法第1134條: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簽名。修改處亦須簽名。電腦打字非遺囑人親自手寫,不符「自書」要件,故非要件。選項B、C、D均為法定要件。

第38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A. 罪名之變更 B. 得保持緘默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參考解答

  • 答案:C. 得請求指定辯護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明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嗣後變更者應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具特定身分者並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A屬罪名告知,B、D分別對應緘默權與證據調查請求權,均在告知範圍內。C「得請求指定辯護」並非該條所列事項;本條僅規定得選任辯護人,符合一定要件者得請求法律扶助,與請求法院指定辯護之概念不同,故C非訊問前應告知之事項。

第39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 辯護人 B. 被告 C. 被告之配偶 D. 被告之直系血親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辯護人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目的在使辯護人於羈押與否之審查中得以有效行使防禦權。此項卷證資訊獲取權專屬於辯護人,被告本人、被告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均不在該條所定得檢閱、抄錄或攝影之主體範圍內,故B、C、D均不可採。又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亦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

第40題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A. 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B. 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C. 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D. 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強制辯護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故A、B均屬合法。審判長亦得改期再開,C合法。惟強制辯護案件之審判期日,若無辯護人到庭,不得逕行審判,此為保障被告辯護依賴權之強制規定,不因被告同意而補正,故D違法。

第41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訊問被告之過程,何者為合法之程序? A. 毆打被告後,再將被告之陳述記載於筆錄 B. 半夜把被告抓來後,被告想睡覺卻不讓被告睡覺,一直訊問到凌晨 C. 訊問被告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深受感動而自白犯行 D. 恐嚇被告說不自白會打斷腿,一定要講實話

參考解答

  • 答案:C. 訊問被告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深受感動而自白犯行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A毆打被告、B剝奪睡眠疲勞訊問、D以打斷腿恐嚇,均屬不正訊問;C僅以懇切態度訊問,被告因此自白,程序合法。且非出於不正方法之自白,原則上具任意性。

第42題

刑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A. 過失犯 B. 不純正不作為犯 C. 純正不作為犯 D. 想像競合犯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不純正不作為犯

解析:刑法第15條第1項係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法律要求一定作為,不為即構成犯罪,如聚眾不解散罪;過失犯、想像競合犯均與本條文義不符。

第43題

甲對於警察機關委託之拖吊業者不滿,當拖吊業者在交通頻繁之處所執行拖吊勤務時,對拖吊業者比中指侮辱之。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 無罪 B. 公然侮辱罪 C. 侮辱公務員罪 D. 妨害秩序罪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然侮辱罪

解析:拖吊業者為警察機關委託之民間業者,非刑法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故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甲在交通頻繁之處所對其比中指,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侮辱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本案未聚眾施暴、強暴、脅迫或恐嚇,不構成妨害秩序罪;亦非無罪。因此正確選項為B。

第44題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以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B. 刑法第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 C. 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 D. 就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主觀過失,方能構成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

解析: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行為人須能預見該加重結果,始得依該規定加重;其結構為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相結合。故加重結果犯以法律有明文加重規定為前提,並非客觀上可能預見即可成立;C稱不論法有無明文均足以構成,顯有錯誤。

第45題

公務員甲因需錢孔急,乃與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商量,由乙侵占其所任職公司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5 百萬元得逞,供2 人平分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普通侵占罪 B. 甲成立公務侵占罪 C. 甲與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D. 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之事後幫助犯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與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乙任職公司,對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有持有關係,其侵占行為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甲雖為公務員,但未侵占公務上持有之物,不成立公務侵占罪;其與乙共同實行侵占,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無業務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論,得減輕其刑。

第46題

關於故意與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C. 故意可分為有認識之故意與無認識之故意 D. 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參考解答

  • 答案:D. 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解析:刑法第13條區分故意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第14條區分過失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係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故A應以過失論,B應以故意論,C所指有認識、無認識者為過失之分類,均誤;D正確。

第47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 臺大醫院的志工 B. 直轄市市長 C. 法警 D. 書記官

參考解答

  • 答案:A. 臺大醫院的志工

解析:刑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包含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臺大醫院志工非依法令任用、無給與、無公權力行使,不具公務員身分。選項B直轄市市長為民選首長,選項C法警、D書記官均屬司法機關依法任用之人員,皆符合刑法上公務員要件。

第48題

公務員甲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經警察合法蒐證所得證據,發現甲犯罪嫌疑重大,甲於警詢時坦承收賄犯行,甲之行為屬下列何者? A. 自首 B. 自白 C. 自訴 D. 自行投案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自白

解析: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對己不利事實之陳述,甲於警詢坦承收賄即屬自白。自首須向未發覺機關自動投案並接受裁判(刑法62條),本案警方已合法蒐證發現犯罪,非未發覺。自訴為被害人提起訴訟程序,自行投案非法律術語。

第49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第134 條不真正瀆職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本條之行為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限 B. 本條之實行行為須與行為人職務具有關連性 C. 本條為故意犯,但不以行為人有直接故意為限,未必故意亦包括在內 D. 本條為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總則加重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本條為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總則加重規定

解析:刑法134條不真正瀆職罪係以公務員職權或機會犯罪之加重規定(身分犯),並非瀆職罪總則之概括規定。A正確:行為主體限公務員。B正確:行為須與職務有關連性。C正確:本條為故意犯,含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第50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物權之原則? A. 物權相對性 B. 物權法定主義 C. 公示原則 D. 物權優先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物權相對性

解析:民法物權編建立在三大基礎之上:物權法定主義,即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公示原則,動產以交付、不動產以登記作為權利變動之公示方法;物權優先效力,同一標的上物權優先於債權,先成立之物權原則上優先於後成立之物權。物權之特性為絕對性、對世性與排他性,權利人得對任何人主張;相對性則為債權之特徵,債權僅得對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故「物權相對性」並非民法物權之原則,B、C、D均屬物權法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