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2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 行政處分不合法 C.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政處分不合法
解析
B行政處分不合法,屬訴願實體審查範疇,訴願機關應為「訴願有理由」之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得作成不受理決定。依訴願法第77條,得為不受理之事由包括:A訴願書程式不合法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第1款);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第2款);D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第4款)。B之情形應進入本案審查,故不得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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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