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3題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裁判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解析
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方式如下:訴不合法者裁定駁回;訴無理由者判決駁回;有理由且事證明確者,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若原告之訴有理由,但案件涉及行政機關之裁量決定,法院不得逕予駁回,而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故D稱「應以判決駁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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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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