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9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官方答案
- 答案: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明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故C稱「不得為執行名義」錯誤。A依第377條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B依第380條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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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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