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2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題目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解析
債務不履行指債務人違反基於契約或法律所生之給付義務,民法上之類型包括給付不能(第226條)、給付遲延(第229條以下)及不完全給付(第227條),三者均生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則依第179條,以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要件,屬獨立之債之發生原因,與給付義務之違反無關,故非債務不履行責任。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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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