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1題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題目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A. 台積電是股票上市公司之事實 B. 法官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C. 臺灣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 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官方答案

  • 答案: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第158條亦有公眾週知及法院已知事實免舉證之規定。台積電上市屬公眾週知,法官職務上已知事實及日出日沒時刻亦屬免舉證事項。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應由檢察官就自白之自由意志指出證明方法,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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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