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4題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題目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A. 提起訴願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係針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執行程序中之侵害所設之救濟,由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此一聲明異議程序之功能相當於訴願,故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經異議決定駁回後,義務人無須再行訴願,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執行命令及異議決定。故選C。若再提起訴願,將造成程序重複;再聲明異議亦無法律依據;一般給付訴訟則非以行政處分為訴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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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