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6題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B.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C.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 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官方答案

  • 答案:C.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同條第2項明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故C正確。A誤指法院「應」命追加,忽略拒絕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為之;B、D則與同條第3項不合,該項允許在所在不明時以裁定逕列為原告,並許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正當理由後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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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