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9題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解析
支付命令程序重在簡速,採書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故法院不得為使債務人答辯而訊問之,D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A部分,依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住所、居所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定管轄之法院管轄,住所居所均不在轄區者,法院應以無管轄權駁回。B部分,依第511條第1項第3款,有對待給付者應表明已履行之情形。C部分,依第511條第2項,聲請應釋明之,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即屬未釋明,法院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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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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