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7題
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題目
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 窮困抗辯權 B. 時效抗辯權 C. 先訴抗辯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先訴抗辯權
解析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其目的在於維持保證債務之補充性,使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A 之窮困抗辯權係贈與人於贈與後因經濟狀況變更而得拒絕履行之權利;B 時效抗辯權係以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為由拒絕給付;D 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適用於雙務契約。三者均與本條文義不符,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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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