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8題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80 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60 萬元,且上述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

題目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80 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60 萬元,且上述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應於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B. 丙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C. 丙丁應於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D. 丙丁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丙丁應於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甲死亡時遺產僅現金60萬元,但丙在繼承開始前半年因結婚受贈80萬元。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2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故丙、丁所得遺產合計140萬元。依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並以所得遺產為限;本件債務100萬元未逾所得遺產總額,故丙、丁應於100萬元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73條歸扣僅在計算內部應繼分,不影響債權人求償範圍,故非僅以6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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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