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10題
下列何種理由,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要件?
題目
下列何種理由,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要件? A. 因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 B. 曾犯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C. 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D. 戶籍遷出該行政區4 個月以上
官方答案
- 答案:A. 因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規定,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犯內亂外患罪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得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B、C、D 均屬上開要件。A 僅是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屬偵查中的強制處分,尚未經判刑確定,不構成解除職權的理由,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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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