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3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職權? A.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選舉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向地方行政機關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C. 就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有調查之權 D. 出席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並發言及參與表決之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就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有調查之權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48條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會議時,有向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之權;議員並得出席會議、發言、參與表決及提案,亦得參與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故A、B、D均屬議員職權。C所稱就行政違失之調查權,屬地方立法機關合議行使之權限,須經會議決議為之,非個別議員得單獨行使,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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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