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37題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題目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A.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 B.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解析
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時可免除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故C選項並非甲申請歸化所須具備之要件,為正確答案。外籍配偶歸化仍須符合國籍法第3條其餘要件,包括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A為法定要件)、無不良素行且無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B為法定要件),以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D為法定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