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8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何者已經失效?
題目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何者已經失效? A.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或機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B.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C.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標準之機關或機構,應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D.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官方答案
- 答案:B.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過度限制非視障者之工作權,亦未通過比例原則審查,故宣告違憲並定期失效,其後按摩業已對外開放,因此B屬已失效之規定。A、C、D則仍為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包括定額進用比例、差額補助費及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等,均仍有效,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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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