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8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 條之規定,為使雇主應就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下列敘…

題目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 條之規定,為使雇主應就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先釋明雇主有對其差別待遇之事實 B. 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先負擔完整舉證責任而證明雇主有對其差別待遇之事實 C.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雇主有無對其差別待遇,無需提出任何事實 D.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雇主有無對其差別待遇,應先保持緘默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先釋明雇主有對其差別待遇之事實

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1條採「釋明後舉證責任倒置」之設計:受僱者或求職者僅須釋明雇主有差別待遇之事實,使法院形成大致可信之心證即可,不必負完整舉證責任;其後即由雇主就差別待遇係基於「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故A正確。B要求完整舉證,C、D則完全免除受僱者釋明義務,均不符本條設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