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1題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 A.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C. 未於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 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團體協商內容

官方答案

  • 答案:D. 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團體協商內容

解析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下列情形拒絕團體協商:一、對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拒絕協商(A);二、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C);三、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B)。題目問「非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A、B、C均為法定情形,僅D「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內容」不在第6條第2項所列舉之拒絕協商態樣中,故答案為D。本題測驗對團體協約法協商義務要件之掌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