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A. 經歷
B. 婚姻
C. 血型
D. 容貌
參考解答
解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文列舉雇主不得據以歧視之事由,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原有國籍、身高及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題目問「非屬」禁止歧視事由者,血型(C)、容貌(D)、婚姻(B)均明文在列,惟「經歷」(A)未列於該項事由中,故A為正確答案。此題測驗對就服法第5條法定歧視事由之記憶,所列多以個人難以改變之特質或身分為主,經歷屬能力條件,非該條所禁之事由。
就業服務法中所規定之「中高齡者」係指下列何者?
A. 年滿45 歲至65 歲之人
B. 年滿50 歲至70 歲之國民
C. 年滿45 歲至65 歲之國民
D. 年滿45 歲至60 歲之國民
參考解答
解析: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之用詞定義,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國民。A的年齡區間雖相同,但漏未限定為國民,與條文文字不符;B所稱50歲至70歲、D所稱上限60歲,均與法定45歲至65歲不同。立法以45歲為中高齡起點,係考量國人體能與就業條件之變化,並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適用對象相銜接,上限則以65歲為界。故選C。
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 年,給付金額應增給多少?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四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老年年金之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按月發給之年金金額增給4%,並以延後5年為限(最高增給20%)。此機制旨在鼓勵延後請領、平衡保險財務。故每延後1年增給百分之四,選D。A、B、C之數值均與規定不符。
得請領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年滿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 年以上之配偶
B. 未滿55 歲,但無謀生能力之配偶
C. 未滿55 歲,但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之配偶
D.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兄弟姐妹
參考解答
- 答案:D.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兄弟姐妹
解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條件為: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未滿25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選項D所述為兄弟姐妹,不符合配偶請領資格,故不包括在內。
勞工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A. 繳交保費時
B. 投保單位列表通知保險人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時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D. 被保險人符合投保資格時
參考解答
- 答案:B. 投保單位列表通知保險人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時
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保險之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資料列表通知保險人之當日起開始。也就是以投保單位辦理加保通知的當日為準,而非以繳納保險費、事故發生或被保險人自認符合資格之時點起算。此一設計使保險效力與僱傭關係的起點一致,避免勞工因投保單位遲延繳費而喪失保障;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加保,仍有相關處罰與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B。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 條第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在期限內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15 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幾之滯納金,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A. 零點一
B. 零點一五
C. 零點二
D. 零點二五
參考解答
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限繳納保費,得寬限 15 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零點一)滯納金,以應納費額 20% 為限。選項 B 0.15%、C 0.2%、D 0.25% 均高於法定費率。
下列何者非屬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人?
A. 應徵召服兵役者
B. 在職勞工,年逾65 歲繼續工作者
C. 育嬰留職停薪者
D.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選項A);二、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選項B);三、育嬰留職停薪者(選項C)。選項D「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屬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事由(同條例第11條),非屬得繼續參保之情形。
下列何者非屬應強制加入勞工保險之人?
A.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B.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C.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D.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應強制加入勞工保險之對象為受僱從事工作者(勞工)及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保或私校保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員工(選項B)。選項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屬雇主身分,非受僱勞工,不在強制加保對象內(雇主僅能依第9條規定申請任意加保)。選項C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選項D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均屬強制加保對象。
下列何者非屬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之性騷擾?
A. 敵意環境性騷擾
B. 交換式性騷擾
C. 跟蹤式性騷擾
D. 權勢性騷擾
參考解答
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分為二類:一、交換式性騷擾(選項B):以職務上之行為,對他人為性要求,作為其本人或他人僱傭、解僱、考績、升遷、薪資、獎金或其他不利益之交換條件。二、敵意環境性騷擾(選項A):在工作、尋職或接受職業訓練場合,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動作或其他顯示性意味之圖畫、聲音、影像,構成對他人人格尊嚴之侵害,或造成令人敵意、脅迫或冒犯之環境。法條未規定「跟蹤式性騷擾」(選項C)及「權勢性騷擾」(選項D)為獨立類型。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條例中所稱勞工、雇主之定義,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B. 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亦適用該條例
C. 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結清而不得保留
D. 勞工年滿60 歲得請領提繳至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而不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參考解答
- 答案:D. 勞工年滿60 歲得請領提繳至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而不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
解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故D正確。A錯:本條例第3條明定勞工、雇主、工資等定義依勞動基準法,而非勞工保險條例。B錯: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本條例。C錯:選擇適用本條例者,其適用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不得強制結清。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
A.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C. 未於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D. 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團體協商內容
參考解答
- 答案:D. 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團體協商內容
解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下列情形拒絕團體協商:一、對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拒絕協商(A);二、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C);三、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B)。題目問「非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A、B、C均為法定情形,僅D「拒絕在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已達成合意之內容」不在第6條第2項所列舉之拒絕協商態樣中,故答案為D。本題測驗對團體協約法協商義務要件之掌握。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A. 撫卹
B. 限制雇主改良生產
C. 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D. 代扣工會會費
參考解答
解析:團體協約法第12條列舉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包括工資、工時、退休、撫卹等勞動條件(A撫卹屬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C屬之)、工會活動及設施利用,以及代扣工會會費(D,實務常見之會費代扣約定)等。惟團體協約不得過度限制雇主之經營管理權,「限制雇主改良生產」(B)屬不當干預生產技術與經營改良,非屬得約定之合法事項,故答案為B。考生須區辨:可約定者多為勞動條件、工會運作及雇用管理規則之商議,不得約束雇主為不合理之生產限制。
一方當事人為下列何者之團體協約在簽訂前不須取得核可?
A. 公營事業機構
B.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C.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D. 公立學校
參考解答
解析:團體協約法第9條第2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或學校者,簽訂前應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故A公營事業機構、B國防部所屬機關(構)、D公立學校均須核可。題目問「不須核可」者,C「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並非條文所列須核可之主體類型(該條係以事業性質如公營、國防、學校為準,而非以行業別如電力燃氣為準),故其團體協約不須核可,答案為C。本題測驗第9條核可要件之適用主體。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8 條所規定之團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
A. 依團體章程之規定
B. 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C. 由理事長指定
D. 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參考解答
解析:團體協約法第8條規定,勞工團體之協商代表以會員為限,由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章程之規定(A);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B);三、經通知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D)。題目問「非屬」法定產生方式者,A、B、D均為條文所定,僅C「由理事長指定」並非第8條所列之代表產生方式,故答案為C。協商代表之產生強調民主程序(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會員書面委任),不得由理事長單獨指定,以確保代表能反映會員意志。
工會之經常性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多少?
A. 百分之零點三
B. 百分之零點五
C. 百分之零點七五
D. 百分之一
參考解答
解析:依工會法規定,工會得向會員徵收經常性會費;其金額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0.5%)。故本題答案為B。經常性會費係工會日常運作之主要財源,法律設最低下限以維持工會財務健全,但工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提高費率;會員若確有困難不能繳納,得經理事會決議准予暫緩或減免,且未繳費不影響其會員權利。選項A(0.3%)、C(0.75%)、D(1%)均非法定最低標準。考生須記憶「經常性會費下限為工資0.5%」此一數據。
依工會法第6 條之規定,教師所得加入之工會為:
A. 只能加入企業工會
B. 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C. 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D. 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參考解答
解析:工會法第6條第1項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三類,並於同條明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其考量在於教師分受僱於各級學校,若容許以單一學校為範圍組織企業工會,將與教育行政體制及教師法制度產生扞格,故僅開放跨校的產業工會(例如教育產業工會)與以職業技能為基礎的職業工會。因此A、C、D凡含有企業工會者,均非教師可得加入之類型,B才是正確組合。
當事人不服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規定所作出之裁決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A. 提起行政訴訟
B. 提起訴願
C. 提起民事訴訟
D.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參考解答
解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委員會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作成之裁決決定,性質上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者,應於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此為法律特別規定的救濟途徑,不經訴願程序。B的訴願係一般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於本類事件已被排除;C的民事訴訟處理私法上爭議,與裁決決定之公法性質不合;D的假扣押、假處分僅屬保全程序,不能取代本案救濟。
在勞動部中職掌「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之單位為:
A. 綜合規劃司
B. 勞動法務司
C. 勞動關係司
D.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部綜合規劃司為部內一級業務單位,掌理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宣導及執行管考,並統籌勞動統計、國際交流等綜合性事務,屬政策形成端的幕僚單位。勞動法務司負責勞動法規之研擬、解釋與法制救濟;勞動關係司掌理工會組織、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等勞資關係業務;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則為研究機構,辦理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之研究及技術支援,並不統籌政策宣導。故正確者為A。
下列何者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得經營之就業服務業務?
A. 職業介紹
B. 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C. 技能檢定
D. 職業心理測驗
參考解答
解析: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限於: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技能檢定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用以認定技術士技能等級並發給證照,具公權力認證色彩,不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之範圍。故A、B、D均為法定業務,C為本題答案。
雇主聘僱從事下列何種工作之外國人,不須訂立定期契約?
A. 海洋漁撈工作
B. 家庭幫傭
C.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D. 藝術及演藝工作
參考解答
解析:依就業服務法第9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之工作,應訂立定期契約。海洋漁撈工作屬第8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第9款,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屬第10款,三者均在應訂定期契約之列。藝術及演藝工作屬第46條第1項第6款之白領專業工作,不在上開列舉範圍內,其契約類型回歸勞動基準法,得訂立不定期契約,故不須訂立定期契約,答案為D。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勞工之受償順序劣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
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C. 雇主之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積欠未滿6個月之工資、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並有最優先受償權,A稱劣後恰與規定相反。同條並規定,上述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其中資遣費與退休金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B正確。C部分,現行提繳率設有法定下限並須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單純在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D部分,收繳業務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而非地方政府勞動局。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之工作時間規制除外適用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 適用的對象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人員
B. 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C. 雇主可使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連續工作5 小時而不需休息
D. 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其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參考解答
- 答案:C. 雇主可使適用本條規定之勞工連續工作5 小時而不需休息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就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規定,允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排除適用,故A、B、D之敘述均屬正確。至於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並不在排除之列,適用本條之工作者仍應給予休息,僅休息時間得依同條但書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C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5小時而不需休息,與第35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採取何種變形工時制度時,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 小時?
A. 2 週變形工時
B. 4 週變形工時
C. 8 週變形工時
D. 所有變形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均為8 小時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規定,2週變形(第30條之1)與4週變形(第30條之2)均允許單日正常工時最長達10小時,僅以2週總時數80小時、4週總時數160小時及每週不逾48小時為限制。唯獨8週變形(第30條之3,適用礦業等特定行業)明文規定單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故僅採8週變形工時時,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選C。A、B單日可至10小時;D稱所有變形均為8小時,與前二者矛盾。
輪班制工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X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Y 小時。請問上述的X 與Y 各為何?
A. X 為12,Y 為7
B. X 為11,Y 為7
C. X 為12,Y 為8
D. X 為11,Y 為8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時雇主應使勞工有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X=11)。但如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Y=8)。此為106年修法將原8小時提高為11小時,並設8小時之例外。故X=11、Y=8,選D。A、B之Y=7或X=12均與條文不符。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X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54 小時,每3 個月不得超過Y 小時。請問上述的X 與Y 各為何?
A. X 為50,Y 為138
B. X 為46,Y 為138
C. X 為50,Y 為150
D. X 為46,Y 為150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原則上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X=46),每3個月不得超過126小時。但若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提高1個月上限至54小時,且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Y=138)。故X=46、Y=138,選B。A、C之X=50為舊法或錯誤數值;C、D之Y=150亦與規定不符。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
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C. 該派遣勞工之雇主應即轉換為要派單位
D. 不生任何影響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該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解析:依勞動派遣權益保護法第6條,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如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情形,該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受領其勞務之日起90日內,得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此乃為保障派遣勞工,使其有機會轉為要派單位直接僱用。故選B。A雖謂雇主仍為派遣事業單位,但非本條特別法律效果;C、D與規定不符。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5 條之1 之最低服務年限規定,何者錯誤?
A.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時,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 雇主提供勞工合理補償時,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C.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D.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不得逾合理範圍
參考解答
- 答案:C.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為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A)、或提供合理補償(B)時,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約定不得逾合理範圍(D),均正確。惟同條第4項明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C稱勞工仍應負責,與條文相反,故為錯誤選項,選C。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0 條之1 所規定之合法調動的要件?
A.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B. 不得違反勞工意願
C. 必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D.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包含: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A)、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D)、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C),以及調動地點過遠應予協助、工作須為體能技術所可勝任等。條文並未將「不得違反勞工意願」列為合法調動要件;雇主調動只要符合上開原則即屬合法,縱勞工不願亦可能合法。故B非屬法定要件,選B。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1 條所明文規定之不須經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A.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 個月以上時
B.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C. 勞工業績未達目標時
D.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A)、業務性質變更減少勞工且無適當工作安置(B)、勞工不能勝任。C「勞工業績未達目標時」並非第11條明文事由,雇主不得逕以此為由依第11條終止契約。故C非屬該條規定之事由,選C。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得約定競業禁止
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C. 應以書面為之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解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具備四項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競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就業對象須具體明確,且限於與原雇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而有競爭關係者;雇主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明定「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故B稱補償包括工作期間受領之給付,與規定相反。競業禁止並應以書面為之,A、C、D所述均與規定相符。
下列何者為我國唯一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之機構或單位?
A.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
B.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C. 勞動部法務司
D.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是我國唯一專責勞動政策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機關,掌理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就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等研究與技術服務,並提供政策擬定之參考。其餘選項均為勞動部內部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司負責政策規劃與國際交流,法務司負責法制與訴願,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負責工資、工時及就業歧視禁止等業務,性質上是承辦行政業務,並非研究機構。故選B。
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後,他方須於幾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
A. 30 日
B. 40 日
C. 50 日
D. 60 日
參考解答
解析: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之一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請求時,他方應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於期限內回應並進行協商,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可依同法相關規定申請調解或交付仲裁。故本題法定期限為六十日,答案為D。A、B、C之三十日、四十日、五十日均與法定六十日不符。
下列那一規定非準用於技術生?
A.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定
B. 勞動基準法工資之規定
C.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D.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第三章工資則不在準用之列,技術生之報酬依訓練契約約定,不適用基本工資等工資章規定。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亦將技術生納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對象,故D屬準用範圍。本題問何者非準用,答案為B工資之規定。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適用於僱用勞工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B. 留職停薪可分次申請,每次不少於30 日
C. 留職停薪期間可申請就業保險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D. 留職停薪期間既未工作,該期間即不計入工資
參考解答
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最長二年;適用對象並未以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為要件。故A稱僅適用於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係將其他措施之門檻誤植;三十人門檻見於工作規則訂定、托兒設施設置等規定。C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請領;D指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不負給付工資義務,均屬制度內容。故選A。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規定或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宣告失效
參考解答
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同條第4項進一步規定,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此即禁止「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之規定,目的在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懷孕及育兒者之工作權。故該規定或約定自始、當然無效,答案為C,而非效力未定、得撤銷或宣告失效。
下列那一種訓練不是職業訓練法所定之職業訓練?
A. 養成訓練
B. 進修訓練
C. 殘障訓練
D. 轉業訓練
參考解答
解析:職業訓練法第3條將職業訓練之種類定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早期條文稱殘障者職業訓練),各類訓練並有明確之對象與目的定義。選項C所稱「殘障訓練」並非該法所定之類型名稱,與法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有別,故為本題答案。A養成訓練、B進修訓練、D轉業訓練則均屬法定種類。
有關工會章程訂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B. 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C. 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D. 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參考解答
- 答案:A. 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解析:依工會法規定,工會召開成立大會訂定章程,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目的在使章程具備較高之共識基礎。故A正確。B雖出席門檻相同,但同意門檻僅需過半數,未達法定三分之二;C、D則將出席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均與規定不符。章程訂定後,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何者,無須先有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於經調解不成立,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
A. 臺北市自來水公司
B. 台灣電力公司
C. 臺灣證券交易所
D. 中華航空公司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航空運輸業之勞工罷工,無須先有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於經調解不成立,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罷工。中華航空公司屬航空運輸業,故為正確選項。臺北市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屬公用事業,臺灣證券交易所屬金融業,均須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就行政體系而言,勞工保險局是屬於行政院幾級之機關?
A. 二級
B. 三級
C. 四級
D. 五級
參考解答
解析:我國行政機關的層級,以行政院為一級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為二級機關,各部會所屬的局、署(如勞工保險局、職業安全衛生署)則為三級機關。勞工保險局為勞動部所屬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業務,因此定位為三級機關,選B。A的二級是部會層級,C、D則層級更低或不存在,均不正確。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合計,其上限為:
A. 6 個月平均工資
B. 6 個月應領工資
C. 6 個月投保薪資
D. 6 個月實領工資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時,得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其中積欠工資的墊償以六個月為限,而資遣費與退休金合計的墊償上限,同樣以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因此本題的計算基準是「平均工資」,並非勞工實際請領的工資、應領工資,也不是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B、C、D 分別以應領工資、投保薪資、實領工資為基準,均與條文用語不符。墊償制度在於保障勞工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仍能取得基本給付,故以平均工資作為統一計算基礎。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之退休金提繳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下限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B.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可由雇主單方決定
C. 雇主為其僱用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下限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 雇主為其僱用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可由雇主單方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雇主為其僱用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下限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解析: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為其僱用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不得低於勞工月工資6%。勞工自願提繳部分(第7條第2項)上限為月工資6%,並無下限規定;提繳比率由勞工自行決定,非雇主單方決定。雇主負擔部分為法定義務,非可單方決定。
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按實際薪資與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B. 行業別災害費率於不同行業而有不同
C. 上、下班災害費率於不同路段而有不同
D. 保險費由勞工、投保單位及政府共同負擔
參考解答
解析: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計算規定,保險費率由基本費率與浮動費率組成,行業別災害費率依各行業危險程度不同而有差異(選項B正確)。保險費按投保薪資(非實際薪資)計算(A錯);上下班災害費率全國一致,不因路段不同(C錯);保險費完全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工與政府不分擔(D錯)。
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職工福利金的來源?
A. 政府補助
B. 職工薪資
C. 下腳變價
D. 營業收入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工福利基金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福利基金來源為:1.事業單位提撥之經費(營業收入提撥)、2.職工薪資提撥、3.下腳變價收入、4.基金運用孳息、5.其他收入。政府補助並非法定來源,屬於選項A。事業單位依法提撥,非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勞方或資方,皆須為法人
B. 除勞動關係事項外,其餘之事項皆不得作為團體協約之內容
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D. 為求勞資關係之穩定,勞資雙方可約定團體協約之期間為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團體協約之效力,除當事人外,還及於協約關係人
解析: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第15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為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工會具法人資格,雇主可為自然人或法人(A錯);團體協約內容除勞動條件外,亦可約定勞資關係事項(B錯);團體協約效力除及於當事人外,並及於協約關係人(C正確);團體協約期間最長為3年,不得約定5年(D錯)。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須經那個程序,才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A. 法院核定
B. 法院判決
C. 法院評議
D. 法院審閱
參考解答
解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決定,應經法院核定,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核定係採形式審查,確認無違法情事即予核定;非經法院核定之裁決,僅具調解效力,不得聲請強制執行。選項 B「法院判決」係訴訟程序終局裁判,C「法院評議」為法官內部會議,D「法院審閱」非法定用語,均不符合法條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業務?
A.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
B. 職業傷病防治
C. 職業病調查鑑定
D. 職業災害保險
參考解答
解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第 2 條掌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檢查、教育訓練、職業傷病防治、職業病調查鑑定、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選項 D「職業災害保險」屬勞工保險條例範疇,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非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A、B、C 均為該署法定職掌。
有關勞動基準法之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工作25 年以上者,不論年齡為何皆可退休
B. 工作10 年以上或年滿60 歲者,即可退休
C. 年滿65 歲,即須退休不得再工作
D.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最晚55 歲即應退休
參考解答
- 答案:A. 工作25 年以上者,不論年齡為何皆可退休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有三種情形: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其中「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一款並未附加年齡條件,故 A 正確。B 將「工作十年以上」與「年滿六十歲」以「或」連結,忽略兩者須兼具;C 所稱年滿六十五歲,依同法第54條是雇主得強制退休的要件,勞工仍可另行受僱工作;D 則誤解第54條對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的規定,該條是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退休年齡且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並非「最晚五十五歲即應退休」。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A.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B.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20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C.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D.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60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C.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即三十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所以採較長的三十六個月,是因一次給付金額龐大,須以較長期薪資水準稀釋短期波動。A 的六個月、B 的二十個月均非法定基準;D 的六十個月(五年)亦與條文三年之規定不同。故本題應選 C。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而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得請求之失能年金最少為多少元?
A. 3 千元
B. 4 千元
C. 5 千元
D. 6 千元
參考解答
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此即失能年金的最低保障額。設計目的在避免年資短、投保薪資低的被保險人僅能領取微薄年金,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故最低金額為四千元,選 B。
下列何者非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給付內容?
A. 育嬰給付
B. 生育給付
C. 醫療給付
D. 老年給付
參考解答
解析:勞工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選項 C「醫療給付」屬職業傷病醫療給付。選項 A「育嬰給付」非勞保給付,屬就業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補助,兩者法源與給付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