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31題
依據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對於下列教育經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據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對於下列教育經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B.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 條規定之限制 C.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D. 各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得優先予以補助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各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得優先予以補助
解析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為法定應為之義務,並非「得」優先補助,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選項A符合《教育基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選項B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規定;選項C符合《教育基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並由此催生《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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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