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33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此法條出自下列何者?
題目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此法條出自下列何者? A. 中華民國憲法 B. 教師法 C. 教育基本法 D. 私立學校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教育基本法
解析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此條文直接規範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立、召集及職權。選項 A 憲法僅規定國家舉辦教育文化事業之概略原則;選項 B《教師法》專規教師資格、權利義務;選項 D《私立學校法》則針對私立學校設置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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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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