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48題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專聘教師須以公開方式徵選後進用或聘任,聘期一次最長2 年 B. 表現優良之專聘教師得依法再聘,並無再聘次數限制 C. 專聘教師之再聘以原校聘用為限,如原校無缺額,即不得再聘 D.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6 年且已取得第二專長後,其參加專任教師甄選應予以加分優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專聘教師之再聘以原校聘用為限,如原校無缺額,即不得再聘

解析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3 條,專聘教師表現優良得再聘,且不限次數;再聘不以原校為限,得由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用。選項 C 錯誤限制再聘範圍。選項 A、B、D 均符合條例規定(聘期最長 2 年、無再聘次數限制、連續任滿 6 年且取得第二專長參加專任教師甄選加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