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14題
甲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業已任用為公務人員,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題目
甲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業已任用為公務人員,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A. 撤銷任用 B.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C. 留職停薪 D. 已支付之俸給應予追還
官方答案
- 答案:B.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列為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事由。同條第2項並區分該情事發生的時點:若於任用後才發生,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以保障其既有權益;至於撤銷任用及追還已支付的俸給,則是針對任用時即已具備該等情事、於任用後才被發現的情形。留職停薪並非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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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