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33題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再審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再審議之提起人僅限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 B. 申請再審議應於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 再審議之受理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 再審議受理機關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官方答案

  • 答案:A. 再審議之提起人僅限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事件經確定後,於法定再審議事由存在時,當事人、原處分機關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申請或提議再審議,並非僅限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故 A 錯誤。申請再審議應於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B 正確;再審議由保訓會受理,C 正確;受理機關認為申請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的決定,D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