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42題

政府機關首長甲的配偶乙為某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甲可以為乙之競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

題目

政府機關首長甲的配偶乙為某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甲可以為乙之競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 A. 在大眾傳播媒體以機關首長的身分支持乙 B. 在辦公場所穿戴乙的競選服飾 C. 幫乙主持競選集會、發起遊行並領導連署 D. 公開為乙站台助講、參加遊行和拜票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開為乙站台助講、參加遊行和拜票

解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原則上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為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時,例外允許。乙為甲之配偶,故甲得公開站台助講、參加遊行及拜票。反之,以機關首長身分在媒體表態、在辦公場所穿戴競選服飾,或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均屬同法禁止之政治活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