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50題
民國109 年6 月10 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民國109 年6 月10 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懲戒採二級二審 B.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情事,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C. 薦任第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得由機關逕行移送 D. 懲戒法院為公務員懲戒事項專屬職司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務員懲戒採二級二審
解析
民國109年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後,公務員懲戒制度改採「一級二審」:懲戒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懲戒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最高法院僅審理法律見解歧異案件。選項A稱「二級二審」錯誤。選項B正確:監察院依憲法第98條彈劾公務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選項C正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案件,服務機關得逕行移送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選項D正確:懲戒法院為公務員懲戒專屬職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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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