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32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題目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A.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B.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C. 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D. 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解析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協商之事項,包括:一、機關組織、編制、員額與人力規劃;二、考試、甄選、任用、遷調、考績、陞遷、訓練進修;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即選項A);四、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五、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六、申訴、再申訴、懲戒、違法失職行為查處;七、其他有關權益事項。選項B「法律已有明文規定」、C「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D「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均為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提出協商之事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