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7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下列何人,該土地價值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計徵贈與稅?

題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下列何人,該土地價值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計徵贈與稅? A. 孫子 B. 岳母 C. 表姐 D. 女婿

官方答案

  • 答案:A. 孫子

解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者,該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孫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1款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或本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之);而岳母、表姐、女婿皆非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故僅贈與孫子得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優惠,本題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