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38題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扣除額之得列舉扣除項目?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扣除額之得列舉扣除項目? A. 捐贈地震受災戶之糧食、帳蓬及飲用水等 B. 人身保險保費 C.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 D. 醫藥生育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
解析
在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下,納稅義務人選擇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項目主要規定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等。A選項之地震受災戶糧食、帳蓬及飲用水等捐贈,屬於捐贈範疇,得列舉扣除。B選項人身保險保費,亦為法定列舉扣除項目。D選項醫藥生育費用,同屬列舉扣除項目。相對而言,C選項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並非一般列舉扣除額項目,故非屬得列舉扣除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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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