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3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共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共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A. 分別共有為各分別共有人 B. 公同共有為任一公同共有人 C. 公同共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D. 管理人

官方答案

  • 答案:D. 管理人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第一順位為管理人,選D。A、B、C所述均屬未設管理人時的情形,且公同共有須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由任一公同共有人單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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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