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9題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醫藥及生育費 B. 購屋借款利息 C. 財產交易損失 D. 災害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財產交易損失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故A、B、D均屬之。財產交易損失則規定於同條第3目之特別扣除額,須與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並非列舉扣除項目,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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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