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6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且以幾次為限?
題目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且以幾次為限? A. 30 日、1 次為限 B. 30 日、2 次為限 C. 10 日、1 次為限 D. 10 日、2 次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A. 30 日、1 次為限
解析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的聲復決定不服,除決算的審定依決算法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且以 1 次為限,故選 A。覆議是對聲復結果的再一次救濟,為避免程序反覆拖延,期間定為 30 日而非 10 日,次數也限定一次,因此 B 的「2 次」、C 與 D 的「10 日」均不符規定;逾期或再行聲請,審計機關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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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