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7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的幾日之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幾日之內依據移交表或目…
題目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的幾日之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幾日之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 A. 4 日、3 日 B. 4 日、2 日 C. 5 日、3 日 D. 5 日、2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D. 5 日、2 日
解析
正確答案為 D。依會計法第 105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並出具交代證明書。此二項期限分別規範前任交代與後任點收之時限,旨在確保會計事務順利銜接、責任分明。選項 A、B 之前任交代 4 日與法條 5 日不符;選項 C 之後任點收 3 日亦與規定之 2 日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