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20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
題目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A. 該管各級政府 B. 該管主計機關 C. 該管審計機關 D. 該管上級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C. 該管審計機關
解析
會計法規定,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並依所列入之報告及科目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必要,其變更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其理由在於審計機關負責事後審計與查核,科目一旦變動,將影響其對各機關會計紀錄、決算及收支之查核判斷,故須使其知悉。選項 A 該管各級政府、B 主計機關、D 上級機關均非本法所定受通知對象,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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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