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4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各機關經管之財物如有遺失時,經審計機關查明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各機關經管之財物如有遺失時,經審計機關查明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解析
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的現金、財物等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者,可以解除責任;否則應由「機關長官及有關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負責,所以B的敘述有誤。A所述會計簿籍所載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責;C所述出納人員超過核准數額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時,應負責;D所述數人共同經管而不能確定誰有疏失時,應連帶負責,三者都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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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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