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9題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依法令以營利為目的之董事職務,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於幾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

題目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依法令以營利為目的之董事職務,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於幾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 A. 1 個月內 B. 2 個月內 C. 3 個月內 D. 4 個月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個月內

解析

為使公務員到職後儘速解除與營利事業間之職務關係,避免球員兼裁判,公務員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要求:公務員於就(到)職前已擔任依法令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並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三個月係給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合理期間,逾期未完成即屬違反規定,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