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題
下列考試及格人員,其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何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題目
下列考試及格人員,其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何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A.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 B. 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C. 初等考試及格人員 D. 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
解析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三等)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如機關一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得先以低一職等(即委任第五職等)任用,以利分發。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五等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已屬委任最低職等,無從再低;普通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並無此種先以低一職等任用之適用。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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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