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6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如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準用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如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準用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 公務人員考績法 B. 陸海空軍懲戒法 C. 行政程序法 D. 行政訴訟法

官方答案

  • 答案:D. 行政訴訟法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就懲戒法庭之審理程序設有特別規定,其未規定之事項,於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例如管轄、迴避、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及裁判等。懲戒法庭設於司法院,其審理屬司法程序,故不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陸海空軍懲戒法;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亦非準用對象,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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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