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1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因案被通緝或羈押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B. 公務員有當然停職之事由時,即發生停止職務之效力 C. 公務員因案被羈押一段時間後交保候傳,須待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始得申請復職 D.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務員因案被羈押一段時間後交保候傳,須待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始得申請復職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明定當然停職之事由,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或徒刑之確定判決而在監執行;此等事由一旦發生,停止職務之效力即當然發生,不待另作成處分,故A、B均正確。停職原因消滅後,當事人即得申請復職;因案羈押者於撤銷羈押、交保釋放時,停職原因已消滅,即可申請復職,並不以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為要件,故C敘述錯誤。D部分,懲戒法庭認移送案件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本得裁定先行停職,亦屬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