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4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A. 得於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B. 得逕提起訴願 C.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 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於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迴避申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得向該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其上級機關團體)申請迴避;經駁回者,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對覆決結果仍不服時,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此為法定特別救濟途徑,須先經覆決程序,故不得逕提訴願或逕行起訴,亦非僅能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答案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