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7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題目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 兼任政黨之職務 B.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 於下班時間主持支持某政黨之集會 D. 加入政黨
官方答案
- 答案:D. 加入政黨
解析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禁止行為與第 10 條例外。第 9 條第 1 項禁止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擔任政黨職務、從事競選活動等;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加入政黨」不在此限。選項 A 兼任政黨職務、B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C 下班時間主持支持政黨集會,均屬第 9 條禁止之政治活動。僅選項 D「加入政黨」為法律明文許可之例外行為,故為正確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