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任用的消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依法停止任用時,即使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B. 公務人員經受監護宣告,尚未經法院宣告撤銷,若精神狀況回復,即得回復原職
C. 公務人員任用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得不予免職
D. 公務人員通過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未具有原住民族資格,仍得依該考試所取得之資格予以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人員依法停止任用時,即使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務人員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分發任用;即使考試錄取,亦須待停止任用原因消滅後始得任用,故 A 正確。B 錯誤:受監護宣告者為任用消極資格(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須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始回復任用資格,非單憑精神回復即可。C 錯誤:喪失國籍應予免職(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D 錯誤: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者須具原住民族身分始得任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7 條)。
關於應予免職之考績結果,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A. 自次年1 月起執行
B.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C. 自銓敘部審定之日起執行
D.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結果原則上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結果,性質上剝奪人民服公職的權利,須待救濟程序終局確定後始得執行,且於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故免職處分應自確定之日起執行,而非自核定之日或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A 的次年一月係一般年終考績獎懲的執行時點。故選 D。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何者任命?
A. 總統
B. 行政院院長
C. 考試院院長
D. 司法院院長
參考解答
解析:A正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此與憲法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之規定相符。考試院(其下銓敘部)僅掌銓敘審定,非任命權行使主體,故C錯;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均非該等公務人員之任命權人,B、D亦非正確。任命與銓敘審定分屬不同階段,審定合格後始由總統為任命。
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乃公法上職務關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的職,係指職位所衍生的身分關係
B. 務的關係,指執行具體任務關係,係組織法的法律關係
C. 從職的關係,可以導出公務人員具有官等與職等保護關係權利
D. 從務的關係,可以導出公務機關可要求公務員準時上下班
參考解答
- 答案:B. 務的關係,指執行具體任務關係,係組織法的法律關係
解析:公務員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分為「從職關係」(Statusverhältnis)與「從務關係」(Dienstverhältnis)。選項B錯誤:從務關係指公務員執行具體職務任務之法律關係,屬行政法關係,非組織法關係;組織法關係屬從職關係範疇。選項A正確:從職關係指職位所衍生之身分關係。選項C正確:從職關係導出官等職等保障。選項D正確:從務關係導出機關可要求準時上下班等服務義務。
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明文規定,下列何者應予迴避任用?
A. 各機關首長於本機關任用其前配偶
B. 各機關首長於本機關任用其同居人
C.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未婚配偶,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外甥,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外甥,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外甥為姊妹之子,屬三親等旁系血親,故 D 應迴避。前配偶、同居人、未婚配偶均非法律上配偶,不在本條迴避範圍,A、B、C 不選。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官等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B. 薦任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得予調任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得依其意願以調任官等之最高或次高職等任用
D. 非自願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並以低職等任用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A 誤為各官等;其餘各職等人員(含薦任各職等)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B 正確。自願調任低官等者,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C 所稱次高職等欠缺依據。同官等內非自願調任低職等職務,以調任低一職等為限,並以原職等任用,D 誤為以低職等任用。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陞遷的類型,包括有主管職務平調到非主管職務
B. 遇到職務出缺時,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本於「功績原則」辦理對內或對外甄選
C.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得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D. 鄉民代表會辦理會內公務人員陞遷時,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參考解答
- 答案:B. 遇到職務出缺時,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本於「功績原則」辦理對內或對外甄選
解析: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應本於功績原則,以公開競爭方式辦理。遇有職務出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選(含對內、對外甄選)。A項:陞遷類型依同法第3條僅含晉升、轉調、升等、甄選、轉任,不含主管職務平調至非主管職務。C項:依同法第6條,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辦理甄選,不得逕行逐級陞遷。D項:鄉民代表會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適用機關(依同法第2條),其人員陞遷不適用此法。
關於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且領有執照後,即可申請轉任相當職等之公務人員
B. 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得轉任之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自行認定
C.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D. 具有轉任資格者,不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解析: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0條: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A項錯誤: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者,仍須具備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審查合格,始得轉任,非「即可申請」。B項錯誤:得轉任之類科、等級、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定,非銓敘部「自行認定」。D項錯誤: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者,亦具有轉任資格。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 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
B. 公營事業機關董事
C. 國立大學校長
D. 獨立機關之委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本法適用對象為法定機關(含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機關)及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關中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者,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之「教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故非本法適用對象。B項:公營事業機關董事若具公務員身分(如由機關派兼)則適用。C項:國立大學校長具公務員身分(簡任),適用本法。D項:獨立機關委員若為公務員出任(如不分區立委出任NCC委員)則適用。
有關公務員之義務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B. 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C.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
D. 公務員不得對任何人透漏職務內容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應嚴守,不得洩漏,但非「所有職務內容」皆屬機密,一般公開資訊不在此限,故 D「不得對任何人透漏職務內容」過於絕對而錯誤。A、B、C 分別對應同法第 5 條(維護名譽)、第 6 條(不得利用職務加害)、第 7 條(不得無故稽延),均為正確義務內容。
有關公務員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B. 公務員認為監督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C. 公務員認為監督長官命令違法,經報告後,長官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D.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而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仍應服從
參考解答
- 答案:D.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而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仍應服從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第 2 項明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員不得服從,並應陳述理由報請上級長官核辦;故 D「仍應服從」錯誤。A 正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服從監督範圍內命令。B 正確:同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認為違法應負報告義務。C 正確:同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經報告後長官以書面署名重申命令,屬員應服從(除違反刑事法律外)。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屬官對於長官於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應一律服從
B. 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不論是否在其監督範圍內,均有服從義務
C. 公務員對於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所發命令為準
D.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更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所發命令為準;故 C 正確。A、B 錯誤:服從義務僅限於監督範圍內命令(第 9 條),非「一律」或「不論是否在範圍內」。D 錯誤: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兩級長官同時發命令時,以直接長官(較低級)命令為準,而非更上級。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報請考試院,不准核銷其俸給
B. 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不准核銷其俸給
C. 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行政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D. 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選項A漏未副知審計機關;選項B誤為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為審計機關;選項C誤為報請行政院,實際上有權逕予降免者為考試院。故選D。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意代表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家族企業董事
C.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D. 公務員不得兼任考選部聘任之命題委員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兼職限制:第 1 項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等,第 2 項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董事(含家族企業),第 3 項不得兼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含律師),第 4 項不得兼任民意代表;但第 5 項明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得兼任學術研究、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機關團體職務。考選部聘任命題委員屬臨時性學術工作,經核准得兼任,故 D「不得兼任」錯誤。A、B、C 均為法定禁止項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B.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C. 公務員僅於任職期間內,對於機密事件,有保密之義務
D. 公務員不得利用自己之肖像權或智慧財產權獲利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故 B 正確。A 錯誤:第 12 條規定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注意」(客觀標準),非「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主觀標準)。C 錯誤:第 8 條保密義務不因離職而免除,終身有效。D 錯誤:法無禁止公務員利用自身肖像權或智慧財產權獲利,僅限制兼職與利益衝突。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酒駕肇事,有違公務員應謹慎之義務
B. 收受賄賂,有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之義務
C. 洩漏行政檢查計畫,有違公務員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
D. 對於長官之命令陳述意見,有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長官之命令陳述意見,有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但屬官對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命令若涉違法更負有報告義務。因此下屬向長官陳述意見,正是服從義務內涵的一環,並非違反服從義務。A 部分,酒駕肇事屬行為失檢、欠缺謹慎,與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的要求不符。B 收受賄賂侵害公務廉潔,違反誠實清廉義務。C 行政檢查計畫屬職務上應秘密的事項,洩漏即違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故選 D。
有關考績評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B. 年中升任高一官等之職務後,全部以升等後之職務表現評定年終考績
C. 調任同一官等未滿1 年者,不實施考績評定
D.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不作考績評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年終考績,以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為對象;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B 部分,年中升任高一官等職務者,升等前後的任職期間應依規定分別評定並合併計算,不能全以升等後的表現論斷。C 調任同一官等未滿一年者仍應辦理考績,只是任職期間合併計算,並非免辦。故 A 正確。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考核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原則上得逕由考績主管人員為考核
B. 對於擬予考績列丙等之人員,考績委員會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C. 機關長官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得逕為不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
D. 銓敘部於銓敘審定公務人員考績案時,如發現有違法情事者,得逕行變更考績結果
參考解答
- 答案:C. 機關長官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得逕為不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
公務員離職後,違反旋轉門條款者,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如何處置?
A.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B. 裁處罰鍰
C. 給予警告,並公告於網站上
D.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解答
- 答案:A.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屬刑罰規定,故非裁處罰鍰,亦非給予警告或於網站公告。D 所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與法定刑度不符。故選 A。
公務人員甲整年都任職於同一機關,應該參加下列何種年終考核?
A. 全年考績
B. 年終考績
C. 另予考績
D. 專案考績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將考績區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與專案考績。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的成績,故整年任職於同一機關者,應參加年終考績。A「全年考績」並非考績法上的名稱。C 另予考績適用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D 專案考績則於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故選 B。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B.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C. 知悉重大貪污案件,未主動舉報,有確實證據者
D. 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非有法定情形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的處分,其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即屬之,故 A 正確。D 部分,同條項就怠忽職責、執行政策不力者,須以「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僅「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尚不足逕予一次記二大過,可能屬年終考績丁等或其他懲處事由。故選 A。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下列何者為其考績之比較範圍?
A. 同官等
B. 同職等
C. 同職務
D. 同俸級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的比較範圍。因考績等次涉及同官等人員間的獎懲比例與陞遷公平,比較基準須設定在同一官等(委任、薦任、簡任),而非同職等、同職務或同俸級。故選 A。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考績評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經依法調任並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係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年終考績,且不以繼續任職者為必要
B. 年終考績之考核細目,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C. 對機關首長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D. 公務人員任本職等之年終考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務人員任本職等之年終考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各官等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得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故D正確。A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係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但「以繼續任職者為限」;B項依同法第5條第2項,年終考績考核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非各機關自行訂定;C項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對機關首長之考績,應以「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受考之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
有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考績委員會初核,並由機關長官覆核後,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備查
B.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C.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免職之公務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由考績委員會初核,並由機關長官覆核後,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備查
解析:A 錯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考績案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而非「銓敘備查」,兩者法律效果不同,A 把審定誤寫成備查。B 正確: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C 正確: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免職人員(考績列丁等者),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D 正確: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相互連結。
A 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為甲等,惟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逕將考績等第變更為乙等
B. 乙應將考績評定退回甲之單位主管重新評擬
C. 乙應將考績評定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D. 乙應受考績委員會之評定拘束,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參考解答
解析:C正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時如不同意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等第,應將案卷交考績委員會復議,以兼顧評核之審慎與公允。A錯:機關長官不得逕自將甲等變更為乙等,須經復議程序。B錯:不同意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而非退還所屬單位主管重新評擬。D錯:機關長官對初核結果得表示不同意見,但應交復議,並非當然受考績委員會評定拘束而不得表示意見;復議後仍維持原議者,機關長官應尊重初核結果。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侵害司法院職掌之公務人員懲戒,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C.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D. 我國現行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之雙軌併行制度,並未違反對公務員平等保障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解析:B錯誤:大法官釋字第491號等解釋明確,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其權益受影響時仍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並非不受保障。A正確: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行使免職權作成處分,與司法院職掌之懲戒權有別,不侵害權力分立。C正確:免職權性質屬行政權,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D正確:我國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雙軌併行制度,經大法官解釋認未違反平等保障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合憲。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參考解答
解析:D非屬當然停止事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限於法定情形,包括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A)、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B)、受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C)。上述情形一經發生,職務即當然停止,無待機關另為決定。D「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僅構成應受懲戒之事由,須經懲戒程序始生停止職務等法律效果,並非法定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罰款處分不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A. 休職
B. 降級
C. 減俸
D. 記過
參考解答
解析:C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罰款為財產罰,不得與減俸併為處分。二者均屬減損受懲戒人財產或俸給之不利處分,性質相近,為避免對同一違失重複為財產上不利評價,故禁止倂科。A休職、B降級、D記過均得與罰款併處,不因罰款而排除適用。此一限制旨在劃分懲戒處分之類型,使財產罰與身分、職務上處分得合理併用,維持處分比例原則。
政務人員有應受懲戒之情形時,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之?
A. 免除職務
B. 休職
C. 剝奪退休金
D. 罰款
參考解答
解析:B不適用:政務人員與常任公務人員法制基礎不同,依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得為之懲戒處分限於免除職務、撤職、罰款、申誡及剝奪退休金等;至於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係針對常任公務人員身分與職等設計之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故休職(B)不適用於政務人員。A免除職務、C剝奪退休金、D罰款均得對政務人員為之,屬其適用範圍內之懲戒處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撤職處分之公務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B. 受休職處分之公務員,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C. 受降級處分之公務員,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D. 公務員於1 年內記過累計至少4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務員於1 年內記過累計至少4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解析: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關於記過累積降級之規定。依該條第 2 項:「公務員於 1 年內記過累計滿 3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累計滿 4 次者,降二級改敘。」選項 D 述「累計至少 4 次……降二級改敘」,門檻錯誤(應為累計滿 3 次降一級、滿 4 次降二級),且「至少 4 次」用語不精確,故為錯誤敘述。選項 A、B、C 分別引用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4、5 款規定,內容均正確。
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B.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免職、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C. 停職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之公務員,無需停職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之公務員,無需停職
解析: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停職規定。依該條第 3 項:「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選項 D 稱「無需停職」,顯與法條牴觸,為錯誤敘述。選項 A 引用同條第 1 項懲戒法庭職權停職;選項 B 引用同條第 2 項主管機關職權停職;選項 C 引用同條第 4 項停職效力,均屬正確。
有關懲戒法院承審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承審法官曾參與過前審審判,應自行迴避,不以1 次為限
B. 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於實體判決時一併表示不服
C. 當事人得以原審法官具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為由,聲請原審懲戒法院再審
D. 具有迴避事由之法官,參與審理之判決,不生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C. 當事人得以原審法官具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為由,聲請原審懲戒法院再審
解析:依懲戒法院組織法或公務員懲戒法之法理及懲戒法訴訟程序,受判決人得以原審法官具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卻未迴避參與裁判為由,依法提起再審之訴,故C正確。A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曾參與前審裁判者自行迴避「以1次為限」;B項依刑事訴訟法準用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非僅於實體判決時一併聲明不服;D項具有迴避事由之法官參與判決,該判決並非當然自始「不生效力」,而是得作為上訴或再審撤銷該判決之理由。
下列關於懲戒和懲處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懲戒係由懲戒法院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公務員所為的司法判決
B. 懲處係由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所屬公務員所為的行政處分
C. 懲戒處分包括罰款或減少退休金
D. 懲處處分包括免職或休職
參考解答
解析:「休職」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規定之「懲戒處分」,專屬懲戒法院依司法程序判決行之,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懲處」種類僅有申誡、記過、記大過及免職,並無休職,故D選項錯誤。A與B正確區分了懲戒(司法判決)與懲處(行政處分)之性質;C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種類確實包含罰款及減少退休(職、伍)金,敘述皆屬正確。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0 日內提起。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B. 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C.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不在此限
D.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解答
- 答案:B. 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專屬上訴審法庭管轄,故B錯誤為應選答案。A項符合同法第86條第1項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規定;C項符合同法第86條第3項再審除斥期間5年及釋字牴觸憲法之除外規定;D項符合同法第89條受判決人死亡後配偶得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懲戒案件移送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B. 行政首長針對其所任命政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C.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
D. 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B. 行政首長針對其所任命政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各院、部、會長官,省、直轄市、縣(市)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者,應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但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政務人員均為簡任或相當簡任以上官職等(高於九職等),行政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須先移送監察院審查彈劾,故B錯誤。A、C、D均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移送管轄程序。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之規定,惟仍優先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未有規定者,方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C.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係為了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而制定
D. 係為了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之規定,惟仍優先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解析: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法律適用位階。依該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嚴格者,適用其他法律。」意旨為:一般情形適用本法;若其他法律規定更嚴格,則優先適用其他法律。選項 A 稱「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之規定,惟仍優先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法條立法意旨完全相反,為錯誤敘述。選項 B、C、D 分別反映補充適用、立法目的(規範政治活動參與)、立法目的(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均正確。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 兼任政黨之職務
B.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 於下班時間主持支持某政黨之集會
D. 加入政黨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禁止行為與第 10 條例外。第 9 條第 1 項禁止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擔任政黨職務、從事競選活動等;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加入政黨」不在此限。選項 A 兼任政黨職務、B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C 下班時間主持支持政黨集會,均屬第 9 條禁止之政治活動。僅選項 D「加入政黨」為法律明文許可之例外行為,故為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意旨,各機關首長基於維持行政中立之立場,於選舉期間應禁止特定政黨為下列何者行為?
A. 電話宣傳
B. 造訪活動
C. 朋友宣傳
D. 親情影響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要道設立明確告示,以維持行政中立,故B正確。法條明文規範禁止的是進入機關場所進行「造訪活動」,未包含私領域或通信方式之電話宣傳、朋友宣傳或親情影響。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長官若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公務人員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B.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C. 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
D.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或懲處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或懲處之
解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6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懲戒或懲處之。選項D漏列「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僅寫「依公務員服務法」,敘述不完整且錯誤。選項A、B、C均依第16條、第15條規定屬正確敘述。
下列何者不屬於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A. 國立大學校長
B.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C. 公立高中軍訓教官
D. 工友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準用該法之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含國立大學校長)、行政法人董事長、公立高中軍訓教官等。選項D「工友」屬技工、工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法僅適用於公務人員,技工、工友不屬公務人員,亦非準用對象。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範圍?
A. 法官
B. 書記官
C. 檢察官
D. 檢察事務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其中包含法官、檢察官,以及依同項第11款與施行細則所規範之辦理法院(檢察署)政風、軍法官、檢察事務官等司法偵查調查職務之人員。而一般基層「書記官」辦理紀錄等輔助性事務,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明定應受規範之公職人員,故B正確。
下列何者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類型?
A.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有迴避事由,而依職權令其迴避
B.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而向相關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C. 監察院認行政機關之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應逕依職權令其迴避
D.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自行依法迴避
參考解答
- 答案:C. 監察院認行政機關之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應逕依職權令其迴避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迴避類型有三種:一、自行迴避(第5條第1項,選項D);二、依職權迴避,由服務機關依職權令其迴避(第5條第2項,選項A);三、申請迴避,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第5條第3項,選項B)。選項C錯誤:監察院無「逕依職權令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迴避」之權限;監察院僅得依《監察法》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權,非直接迴避命令機關。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A. 3 日內
B. 5 日內
C. 10 日內
D. 15 日內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務員有應迴避事由,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上級機關受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以免迴避爭議久懸、影響程序進行。本題問的是受理覆決後「為適當處置」的期限,故為10日;5日是提起覆決的期間,兩者不可混淆。
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情事,經向個人查詢,受查詢者卻違反應善盡配合調查之義務時,須由下列何者處罰?
A. 監察院
B. 法務部
C. 法務部廉政署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若違反該配合調查義務,依同法第19條處罰鍰;其處罰權限依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故由法務部處罰,選B。政風機構僅具調查權無直接裁罰權,C不正確;監察院僅於受其自身查詢違反應配合義務時處罰,A不正確。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於裁罰確定後,應如何處理?
A. 基於案件保密原則,應保守秘密,不得公開相關裁罰處分之資訊
B. 該處分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C. 該處分機關不得刊登政府公報,亦不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D. 該處分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但不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參考解答
- 答案:B. 該處分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採資訊公開原則,違反本法經裁罰確定者,處分機關應將該裁罰處分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使處分結果透明、可供社會監督,並無因案件保密而不得公開之問題。故 A、C、D 所稱應保密、不得刊登公報或僅刊登公報而不公開於網路,均與規定不符,本題應選 B。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不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A.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監察人
B. 陸軍步兵旅上校旅長
C. 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D. 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查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應申報財產者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A);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旅長為上校編階之主官(B);各級公立學校校長(C)。家事調查官雖在法院任職,但非該條所列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等司法人員,故不負申報義務,選 D。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應由何機關依如何程序制定?
A. 由監察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B. 由監察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C.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D. 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參考解答
解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因本法適用對象橫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院掌理之公務人員人事事項,以及監察院受理申報、查核與裁罰之職權,故須三院共同訂定,而非僅由行政院會同其中一院為之。A、B、D 均漏列或錯置會同機關,故選 C。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申報及申報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 個月內申報財產
B. 法定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應一律申報財產
C. 鄉(鎮、市)級以上之公職候選人,準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D. 依法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另有取得應信託之財產者,應於4 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 個月內申報財產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A 正確。B 部分,職務係代理者須代理期間達法定期間始須申報,並非一律申報。C 得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者,以法律明定之候選人類型為限,非泛指鄉(鎮、市)級以上所有候選人。D 信託後另取得應信託財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非四個月。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B. 鄉長
C. 立法委員
D. 法官
參考解答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直轄市長、縣(市)長。選項中僅「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符合第4款要件,應辦理強制信託,故選A。B鄉長、C立法委員及D法官雖屬同法第2條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但非屬第7條第1項列舉之強制信託人員。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處以刑罰?
A.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B.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者
C.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
D.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者
解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申報義務採先行政罰、後刑罰之設計: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先處以罰鍰;受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仍無正當理由未申報者,始得處以刑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故選 B。信託義務之違反僅科處罰鍰,並無刑責,D 不選;A 尚未達刑罰程度,僅屬罰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