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1題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範圍?

題目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範圍? A. 法官 B. 書記官 C. 檢察官 D. 檢察事務官

官方答案

  • 答案:B. 書記官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其中包含法官、檢察官,以及依同項第11款與施行細則所規範之辦理法院(檢察署)政風、軍法官、檢察事務官等司法偵查調查職務之人員。而一般基層「書記官」辦理紀錄等輔助性事務,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明定應受規範之公職人員,故B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