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3題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題目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A. 3 日內 B. 5 日內 C. 10 日內 D. 15 日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10 日內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務員有應迴避事由,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上級機關受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以免迴避爭議久懸、影響程序進行。本題問的是受理覆決後「為適當處置」的期限,故為10日;5日是提起覆決的期間,兩者不可混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