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9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題目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 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 B. 公營事業機關董事 C. 國立大學校長 D. 獨立機關之委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
解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本法適用對象為法定機關(含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機關)及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關中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者,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之「教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故非本法適用對象。B項:公營事業機關董事若具公務員身分(如由機關派兼)則適用。C項:國立大學校長具公務員身分(簡任),適用本法。D項:獨立機關委員若為公務員出任(如不分區立委出任NCC委員)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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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