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6題

甲、乙、丙為A 土地之共有人,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今丙擬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為A 土地之共有人,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今丙擬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為公同共有人 B. 乙僅得主張以同一價格購入五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C. 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 丙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析

甲、乙、丙各擁有應有部分,屬於分別共有,並非公同共有,因此A錯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本題承買人甲本身即為共有人,甲承購後,共有人由三人減為二人,已達成簡化共有關係的目的,所以乙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C正確。乙若得主張,也應就丙出賣的五分之二應有部分承購,B稱乙僅得購入五分之一,錯誤。處分應有部分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