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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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是土地法所規定土地改良物中所稱的工事? A. 紀念碑 B. 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 C. 客土整地 D. 農田之排水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紀念碑

解析:土地法第5條把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是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工事指建築物以外附著於土地的工程設施,如橋樑、道路、堤防、溝渠、圍牆、紀念碑等,故選 A。B 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屬「建築物」;C 客土整地、D 農田排水則屬農作改良物中「水利、土壤之改良」,都不是工事。

第2題

下列權利主體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何者非屬於原始取得? A. 因土地浮覆原土地所有權人回復取得所有權 B. 市地重劃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之土地 C. 因岸地自然增加而取得之土地 D. 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B. 市地重劃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之土地

解析:市地重劃係基於所有權之轉換與交換分合,依平均地權條例等法規,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受分配取得之土地,在法律性質上視為原有土地之延伸(即同一所有權之繼續與負擔之轉載),屬於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故選 B。選項 A 土地浮覆回復原所有權、C 自然增加(天然添附)、D 公法上之徵收取得,在民法物權法理與實務見解上均屬不基於他人既有權利而獨立創設之「原始取得」。

第3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土地法所指之他項權利? A. 最高限額抵押權 B. 區分地上權 C. 區分所有權 D. 農育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區分所有權

解析:土地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以外、由民法物權編所定之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民法第881條之1所定抵押權之一種;區分地上權是民法第841條之1所定地上權的特殊型態;農育權亦為民法明定之用益物權,三者均屬他項權利。至於區分所有權,是公寓大廈中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本質仍為所有權,並非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故選C。

第4題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法所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A. 公共交通道路 B.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C. 瀑布地 D. 林地

參考解答

  • 答案:D. 林地

解析:土地法第6條列舉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含:①公共交通道路、②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③瀑布地、④天然公園、⑤國防要塞及其他軍事上必需之土地等。林地非屬法定不得為私有土地,僅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森林法等限制。故D項並非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第5題

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取得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由下列何者進行核准? A.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 內政部 C.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D. 鄉鎮(市)公所

參考解答

  • 答案:A.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解析:土地法第19條規定,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得取得住宅、營業處所等特定用途的土地;第20條則規定,外國人取得這類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若是屬於第19條第1項第8款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等的投資,還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及其國土管理署是中央主管機關,並非本條所定的核准機關,因此選A。

第6題

下列有關我國土地登記之特色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採強制登記的制度 B. 地政機關採形式審查 C. 登記具有公信力 D. 登記簿公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地政機關採形式審查

解析:我國土地登記採「實質審查」,地政機關須審查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權利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非僅形式審查。A項正確:土地法採強制登記主義。C項正確:登記經公告無異議後具有公信力。D項正確:土地登記簿供公眾查閱,具公開性。

第7題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發生界址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A. 調解 B. 和解 C. 調處 D. 仲裁

參考解答

  • 答案:C. 調處

解析: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發生界址爭議,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相關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調處,由機關居中處理爭議,而非當事人自行和解、法院調解或仲裁。故正確選項為C。

第8題

下列關於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建物以其外牆之牆壁中心為界 B. 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 C. 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者,其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D. 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參考解答

  • 答案:A. 建物以其外牆之牆壁中心為界

解析:依建物登記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建物以其外牆之「最外緣」為界,非牆壁中心(故A錯誤)。B項:兩建物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正確。C項:陽臺突出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者,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正確。D項:地下層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範圍為界,正確。

第9題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坐落、地號、面積、使用編定等事項發生變更,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A. 總登記 B. 更正登記 C. 限制登記 D. 標示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標示變更登記

解析:土地法第46條、建物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坐落、地號、面積、使用編定等標示事項發生變更,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A項總登記係指初次普查建立登記簿;B項更正登記係登記錯誤之更正;C項限制登記係限制處分權之登記。皆非因標示變更而為之登記。

第10題

下列何者並非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一方可單獨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之情形? A.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B. 預告登記 C. 消滅登記 D. 法定地上權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解析:不動產登記以雙方會同申請為原則,土地法第7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請,不能由一方單獨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另列舉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例外,包括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消滅登記、預告登記,以及依民法第876條規定的法定地上權登記等。故 B、C、D 均屬可單獨申請,A 則否。

第11題

地政機關登記人員因登記錯誤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於對人民賠償損害之後,地政機關在登記人員有何種主觀責任條件下,對登記人員可以行使求償權? A. 無過失 B. 抽象輕過失 C. 具體輕過失 D. 重大過失

參考解答

  • 答案:D. 重大過失

解析: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同法第70條進一步規定,地政機關所負損害賠償如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因此求償的主觀要件限於「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無過失均不得求償,故選 D。

第12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房屋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多久之房屋租金總額?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B. 2 個月

解析:土地法第99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之抵付房租。因此上限為 2 個月租金總額,故選 B。A 一個月、C 三個月、D 六個月均非土地法所定上限。

第13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如出租人及承租人戶籍為彰化縣彰化市,兩人對於位於臺中市之基地租用發生爭議,應由下列何者進行調處? A.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B. 彰化市公所 C. 內政部 D. 彰化縣政府

參考解答

  • 答案:A.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解析:土地法第105條規定基地租用準用第101條,因租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通知後的法定期間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所謂「該管」以基地所在地為判斷標準,本題基地在臺中市,應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調處,與雙方戶籍設在彰化縣彰化市無關,故選 A,B、D 均非管轄機關。

第14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 B.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向受託人徵收 C. 房屋為共有房屋者,向共有人徵收 D. 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亦然,必須是「房屋所有人不明」時,才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A 直接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漏掉「所有人不明」這個前提要件,敘述錯誤。B 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C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D 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均符合該條規定。

第15題

下列對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與需用土地人達成協議價購免徵土地增值稅 B.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C.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D.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減免須依土地稅法逐項判斷。被徵收之土地免徵;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售與需地機關者亦免徵,故 A 正確。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同樣免徵,B 正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D 正確。至於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法條規定為「減徵百分之四十」,屬部分減徵而非全額免徵,C 將減徵誤解為免徵,為錯誤敘述。

第16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為其申報地價? A. 百分之九十 B. 百分之八十 C. 百分之一百二十 D. 百分之一百

參考解答

  • 答案:B. 百分之八十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此為法定的擬制申報,目的在避免所有權人消極不申報而影響地價體系,並以公告地價作為計算基礎。故正確比例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一百二十與百分之一百均非本條所定比例,屬常見的數字混淆。

第17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幾倍的荒地稅? A. 一倍至三倍 B. 二倍至四倍 C. 三倍至五倍 D. 一倍至四倍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一倍至三倍

解析:土地稅法為防止農地閒置投機,設有荒地稅制度: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未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故法定加徵級距為一倍至三倍。二倍至四倍、三倍至五倍、一倍至四倍均與條文所定倍數不符,是本科常見的數字陷阱,作答時應牢記「一倍至三倍」。

第18題

在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下列何者為第一順位的優先購買權人? A.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B.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C.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D. 耕地之抵押權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解析: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的順序為:第一順位是出租耕地之承租人,第二順位是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第三順位是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此順序在保護實際耕作、與土地關係最密切者,並維持農地利用完整性。抵押權人僅享有擔保物權,並非優先購買權人。因此第一順位應為 A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第19題

下列對於土地徵收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徵收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的公益事業無關 B. 土地徵收取得的土地為原始取得 C. 符合徵收要件而發動徵收權時不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D. 土地徵收必須對當事人完全補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土地徵收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的公益事業無關

解析:土地徵收是國家為興辦公益事業,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的公權力行為,必須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的公益事業為前提,故 A 稱「與公益事業無關」明顯錯誤。徵收屬原始取得,需地機關取得的是全新所有權,原設定負擔原則上歸於消滅,B 正確。徵收具強制性,不須經所有權人同意,C 正確。徵收並應給予完全補償,現行制度以市價補償,D 正確。

第20題

下列何者為作成土地徵收處分的處分機關? A.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 內政部 D. 地價評議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內政部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故作成徵收處分(核准徵收)的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徵收的執行、公告、通知與補償發放等程序,並非處分機關。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僅為內政部內部的審議單位,地價評議委員會則職司地價評議,兩者均無作成徵收處分的權限。故選 C。

第21題

下列對於徵收公告後,對被徵收人所生法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徵收之土地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律不得移轉 B.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不得進行共有物分割登記 C. 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D.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一律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為準

參考解答

  • 答案:C. 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解析:徵收公告後,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增加種植農作改良物,以維持徵收範圍現狀,故 C 正確。A 稱「一律」不得移轉並不正確,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仍得移轉。D 亦非「一律」以公告日登記簿記載為準,同有上述例外。B 所稱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並非徵收公告之一般效力,敘述不正確。

第22題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徵收條例所定區段徵收應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 A. 公園 B. 兒童遊樂場 C. 廣場 D. 零售市場

參考解答

  • 答案:D. 零售市場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區段徵收應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包括: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公園、綠地、廣場、環境保護設施、社會福利設施、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醫療衛生機構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廣播電視機構用地、變電所、電信機構用地、郵政機構用地、警察機關用地、消防機關用地、垃圾處理廠用地、汙水處理廠用地、自來水廠用地、停車場、加油站用地、市場用地。其中「市場」屬傳統市場(批發/零售市場)之公共設施,但條文列舉為「市場用地」,且實務上零售市場常屬經營性設施,非必須無償取得。選項A公園、B兒童遊樂場、C廣場均明列於法條中,故D零售市場並非應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

第2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興辦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由下列何者辦理公聽會? A. 需用土地人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C. 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 D. 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A. 需用土地人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興辦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由需用土地人辦理公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均非辦理公聽會之主體。

第24題

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以書面向下列何者提出申請? A. 內政部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 行政院 D.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被徵收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內政部、行政院、國土管理署均非受理機關。

第25題

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建築基地出租,其約定期限,應為下列何者? A. 50 年以下 B. 30 年以下 C. 20 年以下 D. 10 年以下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年以下

解析:依國有財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其約定期限依下列規定:一、建築基地,20年以下;二、房屋,10年以下;三、其他土地,6年以下至10年以下。因此,非公用財產類之建築基地出租,其法定約定期限為20年以下,故正確答案為 C。

第26題

甲、乙、丙、丁為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今甲有意將A 地設定抵押權,下列何者正確? A. 未得甲、乙、丙、丁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B. 共有人達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達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 C.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D.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未得甲、乙、丙、丁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解析: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抵押權屬於物權法上之「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放寬為多數決,但明文排除了「抵押權」之適用。因此共有人甲欲將 A 地「整筆」設定抵押權,仍須回歸民法規定,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為之,故選 A。

第27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因權利混同之原因而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A. 塗銷登記 B. 消滅登記 C. 更名登記 D. 限制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塗銷登記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規定,因權利混同而致權利消滅者,應申請塗銷登記。消滅登記係指因時效完成、登記錯誤等原因;更名登記為權利人姓名變更;限制登記為限制處分之登記。

第28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關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公告之期間為15 日 B.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僅限未依規定到場指界者於公告期間內申請複丈 C. 經複丈者亦得再申請複丈 D. 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解析:依《土地法》第28條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公告30日(非15日),故A錯。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申請複丈,不限未到場指界者,故B錯。第30條規定經複丈者不得再申請複丈,故C錯。第31條規定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D正確。

第29題

下列關於繼承登記,何者錯誤? A. 胎兒將來為死產者,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 B. 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3 個月內為之 C.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申請登記 D. 對於繼承登記申請逾期者,得處以罰鍰之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3 個月內為之

解析: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非3個月),故B錯誤。A依《民法》第1137條胎兒視為已生,死產則權利溯及消滅,正確。C繼承人二人以上得由其中一人申請,正確。D逾期申請得處罰鍰,依《土地法》第83條規定正確。

第30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錯誤? A. 每年應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 B.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C.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時,得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每年應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

解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A所稱「二次」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同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第31條則規定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B、C、D均與規定相符,故選A。

第31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於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前述公告之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A. 30 日 B. 15 日 C. 10 日 D. 5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A. 30 日

解析:土地法第79條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而請求補給時,應敘明滅失原因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人就有關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始得補給。此一公告期間在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機會提出異議,避免權利遭人冒領,故本題應為30日,選A。其餘15日、10日、5日均非法定公告期間。

第32題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 撤銷徵收 B. 廢止徵收 C. 撤回徵收 D. 不予核備徵收

參考解答

  • 答案:B. 廢止徵收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廢止徵收。此種情形下,徵收處分作成時原屬合法,是事後因工程設計變更,才使徵收目的無法達成,性質上屬於合法行政處分之事後廢止,因此稱為「廢止徵收」;至於「撤銷徵收」,則是針對徵收本身具有作業錯誤等瑕疵之情形。故選B。

第3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為公告,下列有關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公告30 日 B. 應公告之期間不得少於60 日 C. 應公告15 日 D. 應公告1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A. 應公告30 日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此期間讓權利人有機會主張權利並辦理後續登記,故選A。其餘60日、15日、10日均非本條所定之公告期間。

第34題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 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 B. 若無法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即應徵收取得所有權 C. 土地所有權人亦有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權利 D. 需用土地人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無法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即應徵收取得所有權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而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者,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即區分地上權);協議不成時,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而非徵收土地所有權。必須等到土地因事業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始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又取得時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故B「即應徵收取得所有權」錯誤,選B。

第35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到期之原耕地租約不予回復,未到期及不定期限耕地租約仍予以回復 B. 原設定之地上權,不予回復 C. 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者,原抵押權准予回復 D. 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典權者,原典權准予回復

參考解答

  • 答案:A. 已到期之原耕地租約不予回復,未到期及不定期限耕地租約仍予以回復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2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除「地役權(不動產役權)依原位置回復」外,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及耕地租約均不予回復(而非依期限區分回復),故 A 敘述錯誤,符合題意。又依同條規定,原抵押權及典權原則上不予回復,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若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則准予回復,B、C、D 敘述皆正確。

第3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 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B.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 年,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 徵收補償金額計算錯誤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未依核准徵收之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或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而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C正符合第三種情形。B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屬法定排除事由,不得收回;D屬補償金額之爭議,應循行政救濟;A亦非本條所列之收回事由,故選C。

第37題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B.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15 日內發給之 C.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應由內政部轉發 D. 被徵收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解答

  • 答案:C.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應由內政部轉發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非由內政部轉發。選項A正確,為同條第1項規定。選項B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選項D正確,依同條例第33條第2項,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市價補償地價。故C項錯誤。

第38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 應公告15 日限期遷移完竣 B. 通知需用土地人公告15 日後遷移完竣 C. 應公告30 日限期遷移完竣 D. 逾期未遷移者,應依強制執行法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C. 應公告30 日限期遷移完竣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30日限期遷移完竣。選項A、B之期限錯誤。選項D雖屬後續執行依據,但非機關初始應為之處理程序。故正確答案為C。

第39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①國土保育地區 ②海洋資源地區 ③農業發展地區 ④城鄉發展地區 為國土功能分區,有關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何功能分區者為限? A. ③④ B. ④ C. ①② D. ①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④

解析:國土計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國土功能分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類,但都市計畫僅得於城鄉發展地區內訂定或擴大。故僅④正確。

第40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關於復育計畫之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B. 復育計畫每5 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內政部核准變更 C. 由劃定機關擬訂之復育計畫,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D. 復育計畫之標的、內容、合於變更要件,及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復育計畫每5 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內政部核准變更

第41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關於權利變換,下列何者錯誤? A.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年6 個月 B.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C.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D.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年6 個月

第42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下列何者? A. 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B. 1 年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之1第3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1年。此為防止私法人囤積住宅之規定,期滿未移轉登記者,許可失效。故正確答案為B。

第43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稅捐,下列何者錯誤? A.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B.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 年 C.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D.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徵地價稅百分之四十

參考解答

  • 答案:D.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徵地價稅百分之四十

第44題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稅法所稱之「土地稅」? A. 田賦 B. 房地合一稅 C. 地價稅 D. 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房地合一稅

解析:土地稅法第1條明定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房地合一稅是針對房地交易所得課徵的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課稅客體為交易所得,而非土地本身,因此不屬於土地稅法所稱之土地稅;兩者的課稅目的與法律依據均不同。A田賦、C地價稅、D土地增值稅都在土地稅法明定之範圍內。

第45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下列何者正確? A. 每年12 月31 日 B. 每年1 月31 日 C. 每年2 月之末日 D. 每年7 月31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C. 每年2 月之末日

解析:房屋稅按年計徵,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用以認定該年度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基準日當天,房屋所有權歸屬何人,即由該人負繳納義務。此與地價稅以8月31日為基準日的設計相同,都是在課稅期間中選定一個特定日期來判斷納稅義務人。因此A、B、D的日期均非條例所定的基準日。

第46題

甲、乙、丙為A 土地之共有人,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丙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二。今丙擬將其應有部分出售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為公同共有人 B. 乙僅得主張以同一價格購入五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C. 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 丙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析:甲、乙、丙各擁有應有部分,屬於分別共有,並非公同共有,因此A錯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本題承買人甲本身即為共有人,甲承購後,共有人由三人減為二人,已達成簡化共有關係的目的,所以乙不得再主張優先購買權,C正確。乙若得主張,也應就丙出賣的五分之二應有部分承購,B稱乙僅得購入五分之一,錯誤。處分應有部分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D錯誤。

第47題

下列對於公有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有土地本質上為公物 B. 非公用之國有土地,以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 C. 公有土地之所有者與管理者為同一機關 D. 依土地法之規定,地方所有之土地原則上須經區內民意機關同意,行政院核准,始得為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有土地之所有者與管理者為同一機關

解析:公有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公法人,但管理則由各管理機關為之;例如非公用國有土地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公用國有土地由各直接使用機關管理,因此所有者與管理者並非同一機關,所有與管理分離,C錯誤。B所述與國有財產法規定相符。D部分,土地法第25條規定,地方所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的租賃,須經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第48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錯誤? A. 土地徵收之情形為需用土地人 B. 土地設定典權之情形為出典人 C. 遺贈土地之情形為受遺贈人 D. 政府照價收買之情形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土地徵收之情形為需用土地人

解析: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同條並明定有償移轉包括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徵收屬於有償移轉,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非需用土地人,因此A錯誤。B出典人、C受遺贈人、D原所有權人的敘述均符合規定。

第49題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中徵收所生殘餘地一併徵收的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殘餘地一併徵收的申請需以書面為之 B. 必須在徵收公告之日起2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C. 徵收建築改良物所生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時也可以申請一併徵收 D. 殘餘地一併徵收的補償費須以現金發給

參考解答

  • 答案:B. 必須在徵收公告之日起2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殘餘部分面積過小、形勢不整或不能為相當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B稱二年內,與條文所定的一年不符,因此錯誤。A書面申請、C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亦得申請,均屬正確;D部分,該條明定補償費的發給準用第20條規定,以現金發給。

第50題

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關於借用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A. 不得逾1 個月 B. 不得逾3 個月 C. 不得逾1 年 D. 不得逾2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不得逾3 個月

解析: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而為短期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這項限制是為了避免非公用財產長期被占用,影響其活化利用。因此A一個月、C一年、D二年均非條文所定的期間,正確者為B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