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0題

關於區段徵收處分,處分相對人因遲誤訴願期間,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針對此種情形下,該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效力,應屬於下列何者?

題目

關於區段徵收處分,處分相對人因遲誤訴願期間,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針對此種情形下,該行政處分所產生之效力,應屬於下列何者? A. 構成要件效力 B. 實質存續力 C. 形式存續力 D. 自力執行力

官方答案

  • 答案:C. 形式存續力

解析

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formelle Bestandskraft)指處分經合法送達後,相對人因遲誤訴願期間等救濟期間,致該處分不再得依通常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予以撤銷或變更,而成為不可爭訟之狀態。本題相對人遲誤訴願期間、無法以通常救濟變更或撤銷,正屬形式存續力(C)。A 構成要件效力指其他機關應受處分內容拘束。B 實質存續力則指處分內容對機關自身亦不得任意廢棄。D 自力執行力指行政機關得不待法院判決自行強制實現處分內容。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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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